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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专栏简介诉讼时效
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对于处理民间借贷中的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的运用法律有一定的缺陷,出现上述第二类的处理后果会使《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对此,应当加以改进,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其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固然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自债权成立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则不予保护。在现实案件中,我们还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原告起诉未超法定起诉期限,其理由如下:从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看,行政行为分以下几类: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㈡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㈢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㈣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其中第㈣类附款行政行为,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附条件行政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起诉时,最高法院此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由此也能印证笔者的观点。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甲公司发运货物后至迟到2002年4月给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之时,诉讼时效即应起算,甲公司2008年7月向乙公司索要货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则权利人可随时请示债务人履行义务。
时效中断的主张无证据支持还能否得到时效利益本案所涉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事后双方也未就履行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公司在发货7年之后即2008年要求乙公司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致使其胜诉权丧失。
债务人死亡后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杨某在任某死亡后没有很快向其子女提出还款,符合我国社会的善良风俗。人刚一死亡,家人都处于悲痛之中,债权人即刻追债,无疑会使其家人雪上加霜,杨某作为任某的朋友,在任某死亡后暂且没有向其继承人提出偿还借款,可能是出于善良宽厚的心态。切不可以此作为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
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诉讼时效的认定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浅谈欠款案件诉讼时效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告诉我们,除少数几种依法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来承担。在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中,并于诉讼时效的问题都是债务人提出来的,那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理所当然应由提出主张的债务人来承担,而不应该违法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没有提出主张的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浅谈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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