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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专栏简介刑事罪名详解
简述审判实践中“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理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等问题是近年来国内外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婚内强奸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权当然应当建立婚内强奸制度,以保护妇女权益。同时要把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婚外强奸)和夫妻正常性生活区分开来。本文从婚内强奸的概念、特征入手,进而分析应当将婚内强奸进行定罪处罚的原因。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刑法和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系列犯罪中的基础罪名,也就是“门槛罪”,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在门槛罪的基础上增加特殊的犯罪方法和载体(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是行为人特殊的主观犯罪目的(如集资诈骗罪)等要素。
关于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犯罪行为问题探析首先,社会管理秩序不是本罪的犯罪客体,因为犯罪客体是就教唆、引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而言的,而社会管理秩序则是一个大而广的概念,包括毒品管理制度在内的众多管理活动均属于此范围之内,因而可称为包括毒品管理制度在内的众多犯罪的同类客体,但不是直接客体。
无偿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是新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根据新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行法定原则。新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处罚。二是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是不能适用新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共犯予以处罚的。
为收回借款而绑架应以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定罪,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理。在本案中,张某扣押人质的目的是索债,是为了实现自己认为合法合理的债权,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浅析强奸罪存在的几个问题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做出规定,理论和实务届也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会判决丈夫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其确实违背了妻子的意愿;而有些法院也会认定丈夫无罪,因为这是夫妻之间的家事。这种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浅议传销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原因及预防坚持打防并举,形成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合力。相关部门要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各相关部门应将打击传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因传销违法活动引起的犯罪行为查处力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刑事法律理论上的一般说法,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应该具有的合法收入,且两者之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一切财产。
关于雇佣犯罪的分析和思考雇主与受雇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雇主一般具有优越的经济条件或占据较大的权力。如原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商丘市梁园区规划土地局局长徐建设,淮阳县粮食局局长郝瑞端等。受雇人大多处于相对低下的社会阶层。如无业游民、辍学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也有为谋取暴利的职业杀手。
浅析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在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行为人为了达到交易的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对方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既符合了伤害罪或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这种行为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又是伤害罪或杀人罪中必不可少的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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