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为收回借款而绑架应以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定罪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收回借款而绑架应以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定罪?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峰 安源区人民法院 尹天兰

【案情】

2011年5月份,张某借给同事刘某8万元,双方约定两年后偿还,一年后张某的妻子向刘某要回此款,在张某的妻子还未将要回借款的事告知甲时,便遭车祸身亡。两年后张某向刘某要借款,刘某称已给其妻。为此,张某就绑架了刘某的女儿要求刘某还钱赎人。

【分歧】

为收回借款而绑架应以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定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理。因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行为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仅要求行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不仅剥夺了刘某的女儿的人身自由,而且向刘某索要钱财,符合绑架罪的条件,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理。在本案中,张某扣押人质的目的是索债,是为了实现自己认为合法合理的债权,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采取绑架人质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与绑架罪相似,但实质上与绑架罪却存在很大的区别。其根本的区别是绑架他人追要债务目的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本案赞成以非法拘禁罪处罚,但如果张某向刘某要求拿10万元赎人,超过了借款金额,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具有勒取财物的目的,且采取了胁迫的手段,张某应按绑架罪处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