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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如何处理
    日期:2013-07-30 点击:123次

    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如何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自己无权处理的事项,也就是有些会计帐簿与实物、款项等不符的,已经发现但又无权处理,《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同时也有责任请求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为只有这样才是坚持了《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不让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等不相符合的问题继续存在下去。

  • 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理会计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98次

    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理会计事项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法律规定了他必须做的;另外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禁止单位负责人去做的事,就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里所指的授意、指使、强令,都是单位负责人迫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其意志实施违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授意”是一种暗示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或明或暗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违法的意图来源于单位负责人;“指使”,就是以明确的指示方式安排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强令”,一般是指以强制的手段命令他人去实施违法行为。

  •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日期:2013-07-30 点击:118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一是涉及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人员应当职责明确,不能混淆不清、职责交叉,因为只有职责分清并有确定性,才能形成监督机制,有明确的责任;二是不相容的职务应当相互分离,两个不相容的职务不应由一个人去担任,如果是这样则易产生弊端,失去相互制约,记帐人员不应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交叉执行职务,记帐人员也不应与财物保管人员的职务混淆,否则将失去控制,这种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制约应当是相互监督、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规则。

  •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禁止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117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禁止行为的规定 为了如实地、客观地和公正地反映公司、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公司、企业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不仅是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且也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然而,一些公司、企业为了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有的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资料进行核算,有的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等手段,假帐真算,真帐假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帐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和粉饰业绩等非法目的,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时应遵守的要求
    日期:2013-07-30 点击:184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时应遵守的要求的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和依据,如实记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反映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目的。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日期:2013-07-30 点击:514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日期:2013-07-30 点击:131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作为反映会计信息手段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为大多数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所熟悉,即应当使用通用的文字,以便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了解、分析会计资料。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所以本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即受会计法调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这样有利于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也有利于其他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比如投资人、债权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查阅、分析。“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各单位必须遵守。对违反者,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247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比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董事长就是本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包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因此,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日期:2013-07-30 点击:452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提法基本一致。

  • 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89次

    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只有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某个事件时才能最后得到证实。换言之,或有事项就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这种可能性一旦变为确定性,就会对单位的资产或者负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这些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以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能够全面了解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为此,本条就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作了规定,重点列举了担保、未决诉讼这两个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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