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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律师

  • 关于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协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77次

    关于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协作的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协作的主要形式是签订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90次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如根据《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这部分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61次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当将安全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都详细地记录在案,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以备需要时查阅,如发生事故时作为调查事故原因的依据等。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知情权的
    日期:2013-07-31 点击:67次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知情权的规定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作了规定。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劳动者职业安全知情权的范围很广,与生命健康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可能造成本人人身伤害的职业危害及其避害的知情权的实现,是保护劳动者自身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本条主要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情况向从业人员予以告知的角度,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规定。

  • 关于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87次

    关于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安排专门人员在危险作业场所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如1989年由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发布的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就明确要求,乡镇露天矿场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本单位无合格人员时,可聘请外单位合格人员兼职。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主要职责就是现场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同时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 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317次

    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这其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畅通,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60次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其处于不安全状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保证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的和可控制的状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的实际情况,预想可能出现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先做好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和救援计划,以便于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抢救并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将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这里讲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到损害的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工厂周围的居民等。

  • 关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69次

    关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批准;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 关于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59次

    关于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规定 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违反者,要根据本法第83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于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03次

    关于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规定 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专业的单位生产; (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只有检测、检验合格,符合有关标准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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