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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执行

执行收费标准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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