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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执行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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