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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日期:2015-01-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

1万以下S=50元/件

超过1万至10万S=A*0.025-200

超过10万至20万S=A*0.02+300

超过20万至50万S=A*0.015+1300

超过50万至100万S=A*0.01+3800

超过100万至200万S=A*0.009+4800

超过200万至500万S=A*0.008+6800

超过500万至1000万S=A*0.07+11800

超过1000万至2000万S=A*0.06+21800

超过2000万S=A*0.05+41800

离婚案件件240元/件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件400元/件。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件1000元(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50元。

劳动争议10元

破产案件30万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 80元

 

民事起诉之申请费执行案件

1万以下S=50元/件

超过1万至50万S=A*0.015-100

超过50万至500万S=A*0.01+2400

超过500万至1000万S=A*0.005+27400

超过1000万S=A*0.001+67400

元执行金额或价款S=480元/件

财产保全

1000元以下S=30元/件超过1000至10万元S=A*0.01+20

超过10万元S=A*0.005+520 注:促使申请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交纳。

公示催告 100元

撤销或认定仲裁 400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 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 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 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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