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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

日期:2020-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典型问题:

经常有当事人向律师咨询,自己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案件已经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

律师解答: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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