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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的顺序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 阅读:1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B.要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论。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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