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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经典案例

洪艾名伤害“勒索人”致死案死刑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日期:2015-01-1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事项:担任洪艾名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二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故意伤害罪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死刑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8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揭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死缓,洪艾名及其家属对于这一结果很失望。判决后,洪艾名便提起了上诉。因为二审是在广东省高院,于是家属在广州找了多名律师,经过反复洽谈、比较后,洪艾名的家属最终决定委托丁一元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究其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来是看重丁律师的执业年龄较长,二来是看重丁律师在分析本案时,能够抓住一审判决的问题所在,以及二审可以主攻的方向,给当事人带来了信心和希望。当然本案最终也取得理想的结果。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8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怀疑被告人洪艾名放高利贷,打电话向洪艾名要钱,并驾车载另一被害人洪辉到洪艾名家门口等待洪艾名的出现。洪艾名接到李某的电话后,认为李某要勒索,遂报警,并通知了另一被告人洪彪。后洪艾名、洪彪与李某、洪辉在洪艾名家门口争执,李某将洪艾名推倒。洪艾名从家中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中其后背和右臀部。洪辉见状准备上前帮忙,被洪彪推开后双方扭打起来。洪彪也抄出一把菜刀砍中洪辉的左前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辉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李某和洪辉受伤后各自逃跑,洪艾名、洪彪则分头追赶。李某为逃避洪艾名持刀追赶,跳入路旁水沟。洪艾名见状返回时遇到洪彪,二被告人一起回到洪艾名家中。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洪艾名带领民警到东海酒店前的水沟寻找李某,发现李某倒在水沟里,李某被救上岸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洪艾名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情况时,主动交代问题,并供出洪彪。公安机关在洪艾名的住处将洪彪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符合溺水死亡,外伤对死亡起促进和加速作用。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分析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先会见被告人了解详细情况,接着迅速赶往广东省高院阅卷。经过了解和阅卷以后,结合判决书和家属提供的材料,制定初步的辩护方向,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自首的认定,至少存在两大问题:

1、对于事实认定的问题,一审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中,对于证人村委会主任、村治保会主任陈述的内容未列入裁判事实之中,即“洪艾名打电话向村委会主任、村治保会主任说明捅刺了李某等情况”,这个也关乎自首认定中“自动投案”要件的认定问题;

2、对于行为的辩解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洪艾名虽然主动报警但是却称被人勒索,不符合自首的要件。潜台词就是说洪艾名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件。但是如果在承认伤害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辩称这是因为对方勒索才引发的结果,这种是属于行为性质的辩解,应当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这如同一个人杀人后,辩解是因为对方要杀害自己不得已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一样。
问题是如何说服二审法官?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的改判率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没有更好的理由依据和发掘更有说服力的事实与证据问题,一般只会拿到一纸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当然,也有可能即使你理由依据、事实和证据都非常充分,但是也可能结果不理想。毫无疑问,二审要争取改判,就不能笼统的说符合“自首”的情节,而更要细化到自首要件上进行详实的法律分析。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在“主动投案”的要件上,我们提出,证据事实不仅能证明案发后主动报警,还证明洪艾名向村主任报告,而裁判事实不能只认定其中一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和“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在“如实供述”的要件上,洪艾名虽然在报警时只陈述被勒索的事实,但是在民警到达现场时,洪艾名如实陈述了案件经过,其中就包括伤害李某的事实,这就符合了如实供述的要件。而对于行为性质的辩解应当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就表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洪艾名在本案中,完全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

三、判决结果

有时候努力不一定成功,但是成功肯定离不开努力。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就自首的相关事实认定如下:“李某为躲避洪艾名,慌忙中跳入榕东大道旁水沟,洪艾名见状即返回家中。后洪艾名打电话向村委会主任、村治保会主任说明捅刺了李某的情况,待公安民警到场后,洪艾名带领民警到水沟处寻找李某,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情况,如实交代了犯罪情节。”
因为本案属于民间纠纷,那么自首情节一认定,就为被害人在量刑上争取到一个减轻情节,再加上被害人有过错,则为洪艾名争取到两个可减轻的情节。最终,二审判决从死缓改判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洪艾名及其家属对于这一结果十分满意,宣判后洪艾名的老丈人还专程从揭阳带来写着“一元辩护,万金莫媲”的锦旗送给丁一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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