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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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