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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民事案由

民事案由规定详解

日期:2015-02-2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刘岚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知内容详见3月3日第三、四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案由并不决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记者:这次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比原有的试行规定增加了61种案由,那么如果当事人的起诉在其中仍没有相应的案由可以援用,法院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负责人:当然不是。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的起诉在《案由规定(试行)》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援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这实际上是将《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的案由等同于民诉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这是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错误认识。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案由并不决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无名案由,各级法院可以及时上报最高法院,以便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不能在案由中再使用“其他纠纷”

记者:对于《案由规定》中没有的纠纷类型是否统称为“其他纠纷”?

负责人:根据《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因此,《案由规定》施行后就不存在“其他纠纷”案由的问题,不能在案由中再使用“其他纠纷”。

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记者:人民法院确定适用哪一类或哪一级案由,那么当事人有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力?

负责人:案由的使用方法涉及到案由的确定权在当事人还是在人民法院的问题。在调研过程中,各法院一致认为,案由的确定权不全在人民法院,也不全在当事人。考虑到当事人起诉时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有时存在某些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形,还有涉及地域管辖问题(合同名称与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完全由当事人确定案由,会带来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案由毕竟是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实现对受理案件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的手段,结合现行民诉法关于起诉条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受理通知书中要明确案由,庭审程序中要明确案由,裁判文书中也要明确案由),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民事案件案由。但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

“物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为物权法实施创造条件

记者:请谈谈这次新增加的“物权纠纷”案由。

负责人:《案由规定》专门规定了“物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之下设置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六个二级案由。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案由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目前法律上和审判实践中没有使用“商事纠纷”的概念

记者: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放在一起列为一级案由,是如何考虑的?

负责人:考虑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单行法的规定和民商事审判有其特殊性,《案由规定》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列为一级案由,并设置了“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二级案由。

因为目前法律上和审判实践中没有使用“商事纠纷”的概念,起草过程中曾使用过“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这一概念,由于缺乏依据和易产生歧义,而且这部分案由包括的内容庞大、案由过多,所以根据审委会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和拆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成热点,因此单列为一级案由

记者:为什么要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作为一级案由单列?

负责人:考虑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实际,《案由规定》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作为一级案由单列以引起重视。在二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项下新设置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案由。

人事争议是人民法院近年来新开展的审判领域,随着公务员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施行,这类案件的受理范围还会扩展。目前《案由规定》在“人事争议”案由项下设置了“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任、聘用合同争议”三个四级案由。人事争议纠纷目前主要涉及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任、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海事海商纠纷单独列为一级案由,便于专业化审理

记者:为什么要把海事海商纠纷单独列为一级案由?

负责人:海事海商纠纷是民事案件中专业性很强的一个类型,实行专属管辖,由专门的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纠纷的处理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案由规定》把海事海商纠纷单独列为一级案由,便于进行专业化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中,民事审判第四庭就专门负责涉外民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工作。

《案由规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近年来海事海商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了47个三级案由,基本覆盖了目前海事海商审判的主要范围。与《规定(试行)》相比,这部分案由变化较大,保留原《规定(试行)》的案由较少。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案由没有包括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支付令、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案由,后者列在第十部分案由,但仍由海事法院审理。

同样,考虑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上的特殊性,《案由规定》也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单独作为一级案由。

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

记者: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涉及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在《案由规定》“债权纠纷”部分有买卖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案由,而在“物权纠纷”部分列有各种具体物权类型纠纷案由,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两部分案由?

负责人: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务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如物权设定后发生的物权之间、物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等有关纠纷时,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以债权关系作为变动原因的物权变动,与作为物权变动结果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两者生效时间不同,法律根据不同,表现在法律关系方面(主体、客体和内容)也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便正确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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