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国债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债是指经财政部发行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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