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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解散
破产程序终结对未申报的债权的影响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存在五种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分别为(1)第43条第4款: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2)第105条:债权人债务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3)第108条:宣告破产前,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4)第120条第1款:无财产可供分配;(5)第120条第2款:完成最后分配。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被破产管理人拒绝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债权人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
债权人对破产费用有异议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债权人就此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处分破产财产是否必然违反勤勉义务?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破产管理人在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是否需要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在认缴资本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若无法定情形出现则不会剥夺股权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能否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申请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清算机关以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为目的而依法进行的具有确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虽然根据万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公司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均属正常,公司内部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刑”吗?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申报债权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挤占了司法资源。
关于公司及破产清算纠纷的8个最新裁判观点公司法领域的有关纠纷案件,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穿透性审查应当作为一项例外,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严重滥用,并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救济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地适用。
清算组的诉讼地位和法律属性对于清算人为结算中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在清算范围内与清算前公司的董事有同一法律地位的属性应该说也是基本上一致认可的。
公司司法解散判定的实质要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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