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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用本法规定的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情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所谓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布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公开告知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直接送达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的期间是六十日,即自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由于是公告送达,自然也就不需要受送达人的签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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