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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证明中的事实推定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诉讼证明中的事实推定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李德恩

诉讼证明或证据法中的推定指的是有关案件事实的推定,并非指权利等其他推定。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法则。其中据以做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前提事实推断出的事实,即推定的事实,为结果事实。 

推定是由基础事实来推定结果事实,所以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法则。推定的根据在于:(1)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逻辑关系或法律上的联系,因此推定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之间往往具有高度的盖然性;(2)推定事实常常难以证明而基础事实却比较容易证明,当事人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而达到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不仅方便了证明,也促进了诉讼进程;(3)有的时候,推定能够解决案件事实无法证明的困境,比如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共同死亡时,法律按照辈份或年龄顺序推定死亡次序。 

由于推定的事实并未由证据来证明,并且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虽然存在着高度盖然性但是并非一定是必然的关系,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推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可就基础事实提出反证;也可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同时举证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逻辑关系或法律上的联系。倘若对方当事人已提出充分反证,主张推定事实的当事人则要对该推定事实负举证责任。事实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是指法院依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得出待证事实(推定事实)真伪的结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有合理的关联,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或相互排斥。推定,可由多种基础事实推论出一种结果事实,但若由一种基础事实可能推论出数种结果事实时,则不得适用。 

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被大量适用,可以说在许多案件中没有事实推定就很难做出合理判决。事实上,法官适用事实推定,就是运用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事实推定的内容繁多,例如,以书面损害他人名誉的,推定有损害他人的意思;使用凶器或毒物致人死亡的,推定有杀人的故意;虽不能证明契约缔结的事实,但依契约履行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契约关系之存在(即以间接事实推定直接事实的存在)等。 

事实推定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可成立。这些要件主要有:(1)推定事实无法或难以予以直接证明,只能借助于间接事实(前提事实)来推断其真实性。(2)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盖然或确然的关联性。(3)前提事实的真实性业已得到法律确认,即属于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基于职务所知的事实、确定判决中的事实、公证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等。(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后,没有提出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的,或者不存在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或真实事实与推定事实相冲突。 事实推定是对事实所作的推定,但是法律并不要求法官必须做出这种推定,即是说事实推定系法官自由心证范围内的问题,在事实推定具备上述成立要件时,法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认定推定事实。事实推定,本于人类生活经验法则,所以不得违背经验法则。然而,应当注意人类生活经验法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增加、有所变迁。事实推定,本是逻辑的推论,所以必须合乎逻辑规则。因此,事实推定的结果必须是合理的、准确的、强而有力的、始终一致的。倘若法官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事实推定,则犹如违背法律,必须予以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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