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妨害司法罪

日期:2015-03-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分类构成
  一、伪证罪 构成要件: 
  (一)“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认定 
  (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 
  (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认定 
  (四)“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认定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构成要件: 
  (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 
  (二)“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 
  (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 
  (四)“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认定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构成要件: 
  (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认定 
  (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 
  (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 
  (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 
  五、扰乱法庭秩序罪 
  六、窝藏、包庇罪 
  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分类定义
一、【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七、【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证据系列:多数为一般主体,前两罪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伪证罪
行为犯,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行为犯,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可与刑讼第307条发生法条竞合,依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定本罪。
妨碍作证罪
行为犯,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针对的对象是证人) 
不限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行政等诉讼中,也成立本罪。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要求情节严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本罪从重处罚。 
同前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行为犯,打击报复的手段没有限制(可以是加害证人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诬告陷害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等方面,其中犯罪对象是本罪与其他两罪区别的关键。本罪是特定的证人。 
本罪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侮辱、诽谤、伤害等罪的行为。如这些行为独立成罪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要求情节严重。
监管越狱系列:多数为行为犯,只有破坏监管循序罪要求情节严重,多数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破坏监管秩序罪
表现为以下行为: 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 
要求情节严重。 
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
脱逃罪
行为犯,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 
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三种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表现为劫夺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一般主体。 
劫夺的对象是依法被关押的三种人。 
组织越狱罪
行为犯,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地脱逃的行为。 
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三种人。 
本罪与脱逃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组织。
暴动越狱罪
行为犯,表现为采用暴动方式,有组织地脱逃的行为。 
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三种人。 
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区别在于是否采取暴动方式。
聚众持械劫狱罪
行为犯,表现为狱外人员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持械劫夺狱中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一般主体。 
本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首要分子、是否持械、劫夺的三种人是在押解途中,还是在狱中。
其 他: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例外,主观方面是故意。
 
窝藏、包庇罪 
(选择罪名)
行为犯,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此为窝芷)或作假证明掩盖其犯罪事实(此为包疵)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事前有通谋。 
与伪证罪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时间不同。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区别在于发生场合、行为对象不同。 
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按包庇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这一特定对象时,不应定包庇罪,而应以《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罪。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也不定包庇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行为犯,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他人赃物的行为 。代为销售不仅指帮助罪犯把赃物卖给他人还包括代为销售者低价收买赃物,再高价出售;收购指有偿取得赃物。代为销售方式犯本罪,以赃物售出为既遂;而收购方式只须收购行为完成即为既遂。 
犯罪对象是他人通过犯罪活动而取得的赃物,故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如果犯罪分子将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隐匿或者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与窝藏罪区别在于前者通过窝藏赃款、赃物帮助犯罪分子,后者是通过窝藏其本人直接帮助犯罪分子。 
本罪与某些共同犯罪的区别也在于是否作案前有通谋。 
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赃物时,应依《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毒赃罪定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结果犯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罪在时间上具特定性,即必须发生在法庭审判活动过程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要求情节严重。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殊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 
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在于主体和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不同,被执行人妨碍法警执行活动以本罪论。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共犯论处。 
有杀害或重伤执行人员的,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表现为故意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要求情节严重。

 
 
法规执行
一、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