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起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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