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难”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侯作俭 张永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成为其败诉、胜诉决定性因素。然而当前“取证难”的现象为当事人通往正义之路设置了一道高高的“门槛”,当事人依法取证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许多诉讼当事人因此遭受败诉的法律后果。据统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尤其是离婚诉讼中财产处理及债务分割的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中其部分赔偿范围的诉讼请求,就是因不能及时提供相应证据而被驳回。通过调查和总结,导致当事人“取证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自身素质和认识上的原因。由于我国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应较低,法律知识较为贫乏,导致其请求人民法院权利保护时,不知道如何去行使权利,不知道自己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从根本上摆脱不了“盲从懈怠”心理,一切听从法官的安排。在举证环节,没有目的性和针对性。所举证据要么形式不符合要求,要么不分主次,往往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出现到头来落了个两手空空的局面。
二、证人不愿作证。现实社会中广大公民都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不认为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有些知情人大都是与双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认识,有的还是邻居朋友,碍于面子不愿作证,有些知情人在现在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十分有限的形式下,怕被报复不敢作证。这些知情人不但不愿出庭作证,甚至律师向其调查也不愿陈述案件事实。
三、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依法取证的权利保障不力。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且没有规定对“不支持”的制裁条款,我国现行的法律均没有明确对证人拒不作证如何惩罚等制裁规定,实践中,造成当事人和律师“取证难”。
四、一些单位和部门基于内部管理或观念的障碍,使诉讼当事人依法取证困难重重。有些单位和部门为保护当地企业经济利益,对外地当事人或律师以内部规定为盾牌将之拒之门外;有些单位和部门对其掌握的信息资料具有垄断和独占意识而不愿公布于众。
五、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得不到伸张也是当事人取证难长期得不到解决得客观原因。如有些行政机关任意限制当事人依法取证的行为等。
综上所述,举证环境不良,诉讼当事人取证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为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取证权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从法院审判角度讲,要针对不同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拟定详细的举证通知书和举证须知,正确全面引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公权对私权的救济,维护诉讼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呼吁社会各界,改变观念,伸张法制权威,使现在不良的当事人举证环境得到切实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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