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互殴现场后反抗追杀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法官你好:
我有一位16 岁的表弟,因过早退学又无工作,就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在一起鬼混。前几天,这些人带他去找另一伙社会青年斗殴。在互殴中,我表弟见情况不妙就转身跑开,对方一伙人看见后手持凶器追上了他,围住就打。他一边进行抵挡,一边抽出匕首向周围乱刺,结果对方有一人被刺死,现在我表弟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请问,我表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樊丽同志:
你表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我们经常见到的聚众互殴事件中,由于互殴的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表弟在双方互相斗殴时转身跑开,说明他已主动退让,不愿再殴斗,此时他已无伤害对方的故意,而对方却紧追不停,对你表弟继续行凶,你表弟在遭到对方多人手持凶器围攻殴打的情况下持刀反抗,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使自己免受对方的不法侵害,因此,按照前述规定,你表弟的行为属对正在进行行凶的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其行为的性质已转化为正当防卫,他虽然刺死对方一人,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只要有证据能证明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你表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法院:杨志鹏 樊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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