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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系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此案系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作者:内乡法院 冯建晓 王建伟

邓瑞华与陈新会系夫妻关系。2001年9月27日,陈新会与沈某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内乡县湍东镇计生办罚款。为还罚款。陈未征得其妻邓瑞华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七间及承包的苹果园抵押给镇计生办。湍东镇计生办以10000元价格转让给该镇赵沟村民委员会。赵沟村委未征得共同财产人邓瑞华的同意,将房屋扒掉,造成对好的财产侵权。2002年7月30日,邓瑞华以湍东镇人民政府、湍东镇赵沟村民委员会侵犯其合法财产权为由,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以该案属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邓的起诉。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原告邓瑞华与其丈夫陈新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筑七间房产并承包了苹果山。因陈与沈某某非婚生育子女,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告湍东镇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给予陈新会进行处罚并无不当。陈新会自愿将自己与妻子邓瑞华的共同财产抵作自己的罚金,与被告湍东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抵偿罚金的协议。虽然未经财产共有人邓瑞华同意,但陈是该财产的受益者,有权作为抵押人抵押财产。至于湍东镇人民政府与陈新会签订的“抵偿协议”中的财产含有邓的价额,属湍东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审查有误,其行为属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邓瑞华以湍东镇人民政府和赵沟村委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属对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概念的误解。故该案系行政法律关系,法院裁定正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混合法律关系。

陈新会与沈某某非婚生育子女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湍东镇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给予陈进行处罚,但陈将与邓瑞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七间和承包的苹果园与湍东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抵偿罚金协议,属行政行为,确属侵犯了邓瑞华财产共同人邓瑞华同意,先以10000元价格把陈新会和邓瑞华夫妻共同财产卖给湍东镇赵沟村委,尔后,赵沟村委将房屋扒掉均直接侵犯了邓瑞华的财产权。因此,邓瑞华与湍东镇人民政府、湍东镇赵沟村委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财产侵权,故既含有行政法律关系又含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法律关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邓瑞华起诉,有其正确的一面。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系民事法律关系,法院裁定错误。邓瑞华对湍东镇人民政府和湍东镇赵沟村委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是陈新会在邓瑞华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湍东镇政府,该抵押协议为无效协议。然而无财产抵押物处分权的湍东镇政府依据这一无效协议,在不告知财产所有人邓瑞华的情况下,将共有财产转让给赵沟村委,又在不告知邓瑞华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扒掉,湍东镇赵沟村委应为共同侵权。因此,邓瑞华提起的财产侵权诉讼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诉讼,是民事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况且,邓瑞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又是受害者,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陈新会违反计生政策,湍东镇政府并未签发处罚决定书,即使有了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陈新会,而非邓瑞华。因此,本案既非行政法律关系,又不是行政民事混合法律关系,而是典型的财产侵权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法律驳回裁定是错误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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