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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希望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循天理、顺人情、合国法!

  • 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23-11-09 点击:9次

    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既然行为人实施的是维权行为,就表明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因此,维权人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否则就不可避免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 信托产品暴雷后如何维权?
    日期:2023-10-28 点击:21次

    信托产品暴雷后如何维权?基于对信托产品固定收益及刚性兑付的信任,许多投资者在购买时仅关注投资期限、业绩比较基准(即“收益率”),稍微慎重一些的投资者会进一步了解所购产品是否含有底层资产。

  • 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
    日期:2023-09-25 点击:41次

    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效力等内容,但未明确定金的类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分别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定金类型。

  • 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日期:2023-09-25 点击:37次

    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内,即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是例外。判断某一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属于可引起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重大变化”,法律无法划定统一的标准,只能在个案中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不能单纯以价格涨跌幅度大小、合同履行难易等简单判断。

  • 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日期:2023-09-20 点击:68次

    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允许股东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延后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且濒临破产,那么此时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股东应当立即充实公司资本,以此保护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

  • 如何学好公司法
    日期:2023-08-19 点击:56次

    如何学好公司法公司纠纷的解决,即便是北京海淀区和朝阳区的法院(这两个法院在级别上同其他省中级法院一样)中的许多民商事法官,每当提及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概念、问题,他们都可能会有些拿不准,这很可能与法官个人对公司类纠纷的处理没有统一且合理的认识相关。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官更是时常会对公司类的纠纷处理游移不定。

  • 加盖公章是否等同于公司授权?
    日期:2023-08-18 点击:66次

    加盖公章是否等同于公司授权?公司主要通过代表与代理两种方式对外从事交易活动,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包括冒充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进行的所谓代表行为)均属代理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者在无权代理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确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

  • 关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08-15 点击:69次

    关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通过花钱托人违规办事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既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 关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08-15 点击:62次

    关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通过花钱托人违规办事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既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 私人安装摄像头对侵犯隐私权的界定
    日期:2023-08-12 点击:167次

    私人安装摄像头对侵犯隐私权的界定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本身具有公开性。公民私人所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私人区域,并且拍摄未超出合理限度的,对方亦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隐私权受到损害的,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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