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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日期:2023-09-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某太阳能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电力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光伏组件订货合同》,约定某太阳能公司向某电力公司提供单价每组1.65元,总价667764286元的光伏组件,用于某电力公司承包的海外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单价及总价固定不变;供方随意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担合同额30%的违约责任;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等不可抗力的市场因素导致供方无法如期交货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一致且需方同意免除供方违约责任的,需方不得再以供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供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某太阳能公司以国家实施能耗双控政策等导致光伏行业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上调价格,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太阳能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某电力公司另行与案外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共计支出770947005.94元货款。某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太阳能公司支付违约金200329285.8元。某太阳能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不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引起本案光伏组件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的因素包括国家能源双控的相关政策、美国对新疆光伏企业的制裁等,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公布或实施。某太阳能公司作为理性商业主体应当能够预见由此带来的影响。参照双方均认可的PV InfoLink网站公布的数据,2021年上半年光伏供应链价格的各项数据已经呈现持续上涨的态势,某太阳能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与某电力公司签订订货合同时,对价格走势应有所预判。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合同的单价及总价约定为固定不变价,任何一方不得主张调整价格。作为一个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同样的商业风险。两公司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光伏行业的成熟的商事主体,无论基于何种商业利益的考量作出该约定,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均应信守承诺。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某太阳能公司要求合同价格“随行就市”,既违反合同约定,亦有违诚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内,即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是例外。判断某一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属于可引起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重大变化”,法律无法划定统一的标准,只能在个案中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不能单纯以价格涨跌幅度大小、合同履行难易等简单判断。本案中,商品原材料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指数,能源市场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走势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如供需关系、市场预期、国内国际宏观政策环境等。理性商业主体应当预见到各方面因素带来的影响,对价格走势合理预判。并且,合同约定价格不予调整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同样的商业风险,故情势变更原则在本案中不予适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法官:解鲁、胡金鳌、温燕,法官助理:费晓宇,书记员:刘欣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901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法官:范翠真、崔志芹、李金明,书记员: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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