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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08-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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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通过花钱托人违规办事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既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关键词检索“托人办事”,显示民事裁判文书229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2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65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0)辽07民再41号、(2022)豫14民再102号、(2021)陕05民终1489号、(2021)辽01民终3716号、(2021)辽01民终1709号。

基本理论

一、基于不当得利制度判断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基于此,法律规定受损失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一般情形下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一)一方取得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其中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益不在范围之内。

(二)他方受损失。即另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和本该增加的财产利益却没有增加这两种情形。

(三)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得到利益造成的,一方得到利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和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四)没有法律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综上,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判断,托人违规办事中的财物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二、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判断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

不法原因给付指给付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给婚外情人的财产赠与,为贿赂官员而财产给付,支付赌资或者嫖资等。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由不法、原因、给付这三个概念构成:

(一)不法。既包括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又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原因。既包括合同本身的目的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直接希望获得的利益,也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和动机。

(三)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中的给付有不同的学说争论,一般认为给付是指导致利益变动的法律行为,一些学说认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综上,从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上判断,托人违规办事中的财物也可以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从司法判决的警示意义出发,笔者认为对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应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更为妥当。法院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有很大不同的,法律赋予给付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却不支持不法原因给付的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以此来表明法律不支持不法原因给付这类行为的发生。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违规办事而未实现非法目的时,委托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托人返还全部钱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蒋某某、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郭某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蒋某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实务要点二:

通过给付钱财要求收款人违规办事但未办成的,委托人要为自己的过错自负相应损失,人民法院酌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返还责任。

案件:丁某某、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豫14民再1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达成委托办理提前退休事宜合意,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是否能够提前退休,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申请。本案用金钱疏通关系铺路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受托合意即委托合同的行为方式明显具有非法性,应属无效合同。本案案涉款项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清楚,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缺乏占有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有返还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但对导致本案的发生,被上诉人具有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仅适用无效返还的规定,而未对被上诉人过错责任予以评价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案情实际,本院酌定被上诉人自负30%的损失责任,上诉人承担70%的返还责任,即退还被上诉人14000元。

实务要点三:

委托人仅有转账记录而不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其与受托人之间存在托人办事的委托关系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其要求受托人返还转账款项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杨某、和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陕05民终14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杨某主张委托被上诉人和某某为其女儿办理工作事宜,按和某某要求将40000元转至王某。双方对转款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和某某主张系王某借款。此外,因双方当时在谈恋爱,各自持有对方的银行卡,上诉人杨某持有的和某某银行卡转给王某的不止案涉40000元,故杨某应举证证明该笔40000元属于其所有,并且该款项系委托和某某办理受托事项的费用。由于上诉人杨某提供的录音光盘未得到被上诉人和某某明确认可,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上诉人和某某返还委托款40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委托人通过给付钱财要求收款人为其办事,收款人出具收条并签字承诺的,即使收款人将所收款项转交给了办事人,委托人主张收条上的收款人返还钱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辽01民终371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且本院查明,2019年3月3日,王某某、张某某向张某出具《收条》,载明:“王某某收到张某人民币:伍万元¥50000,此款是为办理张某儿子张小某2019年当兵之事,并承诺:2019年秋办成北京城防兵种,两年后必须留到原部队转为士官之职。如以上事情不成无条件返回此款。”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在落款收款人处签名。从《收条》的内容看,二人的意思表示是二人作为收款人和承诺还款人,故张某有权向张某某主张权利。且一审中张某某对张某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王某某所述的“如果赵某某给不上,我和张某某给”的意见。因此,王某某、张某某应当返还案涉款项。

实务要点五: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钱财违规办事并将钱财用于所托事宜但并未实现非法目的的,委托人要求其返还全部钱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高某某、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辽01民终170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不符合条件而找关系调动工作、升学等涉及权钱交易的请托,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韩某某、刘某某因其子大学挂科被劝退,找高某某办理留校和毕业证,并安排到医院工作。高某某对上述请托事项和韩某某、刘某某向其交付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高某某称案涉款项已经用于办事但未能证明其按约定履行承诺,且上述请托事项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和公平就业的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认定无效。故高某某应当返还收受的请托款项。

小 结

“托人违规办事”的纠纷不断出现,无论是从委托人角度还是受托人角度来看,此种行为都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的抉择。部分法院从行为的违法性角度出发,选择对委托人的钱财纠纷不予保护,做出全部不予退还的决定。也有部分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要求委托人为自己的过错自负相应损失,只是酌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返还责任。对于仅有转账记录而不能证明委托关系存在的情况,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返还钱款要求不予支持。除此之外,大多数法院以收款人不当得利为由责令受托人返还全部钱财。由此可知,在现实的案件审理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存在一定的裁判冲突,也正是此种现象的存在,托人违规办事的钱财处理问题更值得我们思考,同时也需要我们站在不同的审判角度进行考虑,以期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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