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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好公司法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李建伟 商法李建伟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今天来聊个大家很感兴趣的话题,如何学好公司法?我曾在多个律师论坛谈到,我国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和民商事律师对于《公司法》这样一部法律普遍欠缺系统性的知识体系结构。全国每年大概三千多万件民商事案件,其中近百分之八十的是合同纠纷。有关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债权转移、保全、担保等等合同纠纷业务的内容,无论是出道早晚还是能力深浅的民商事律师,亦或是刑事转民事的律师代理处理起来没什么问题,而且法官对这类案件处理起来也比较熟悉。

但是难点在于,公司纠纷的解决,即便是北京海淀区和朝阳区的法院(这两个法院在级别上同其他省中级法院一样)中的许多民商事法官,每当提及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概念、问题,他们都可能会有些拿不准,这很可能与法官个人对公司类纠纷的处理没有统一且合理的认识相关。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官更是时常会对公司类的纠纷处理游移不定。此外,我平时参与案件论证的过程中就感受到,对于民商法专家来讲,各个学者在与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的论证上一般不会有太多的分歧。但对于公司纠纷,比如公司股权转让、改制、出资责任划分、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分红纠纷的研讨中往往分歧较大。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就公司法本身属性而言,其兼有组织法和交易法两大属性。以股权转让为例,它既是一个交易行为,涉及到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contract;但同时也具备组织法的问题,股权转让不单单是新旧股东之间的关系,还同时涉及到公司的关系,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退出,新股东加入。这个过程还牵扯到新旧股东同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以及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在实务中,因为得不到管理层或者其他股东的支持,许多新股东无法融入公司经营决策,无法获得应有的股东权利,而原股东在获得股权转让款后便草草退出不再负责。此时,新股东的权利救济便不再仅局限于合同法这类交易法的规制,还需从组织法即公司法的维度去寻找解决路径。在这个意义上说,与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具有它特有的复杂性。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谈谈,如何学好公司法?

第一,要有一定的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常识。

我时常感觉学习公司法没有什么违和感。原因是我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的邓荣霖教授指导下,踏踏实实地全职在人大博士后流动站做过两年研究。这期间我系统性地研修了两年管理学课程,包括公司行为学、公司管理学等组织行为学理论。这段学习经历使我积累了一定的公司管理的理论基础。我博士后的出站报告《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着重探讨了公司制度、公司管理、公司治理之间的基本联系以及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时至今日,书中的不少观点和命题仍然在学术研究与实务中被广泛应用。

第二,要具备一些参与公司运作的实践经历。

比如二十多年前我在华为公司工作过一年,我亲眼看到一个高科技公司成长的过程,它的公司运作是怎样的。后来也参与过一些教育培训公司和图书出版公司的运作,在此过程中自己当股东,也参与过管理层决策。同时,我目前还兼任着一些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学习。举个例子,一个上市公司每年要召开将近十次股东会、董事会,这是个宝贵的、难得的亲身感受最原汁原味的公司治理、公司管理的学习机会。这么多年下来,我对于一些公司治理、公司经营等纠纷问题的看法更开阔了一些,知识体系的建构也要更完善了一些,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理解有时也会更深刻一些。这些视野、知识和能力的形成与积累都有赖于全方位的公司运作经历的锻炼与洗礼。当然这在里要说明一下,有时候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具备这个经历,我这个经历也并不一定是最好的经历。我主要想强调,励志想研习好公司法的同仁得对公司管理、公司如何运作等问题,要有一定的了解。

第三,要注重域外公司法知识的学习。

学好中国的公司法,还需要涉猎一些、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实际上我们的公司法到现在为止,应该说主要学习的对象是美国,再次是日本,但直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就是全方位吸收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那么学习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什么好处呢?所谓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是开拓比较法视野,有时候你就多一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一些路径、一些方法,见多识广,这就是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的道理。

第四,要具备扎实的民法学基础。

我本人师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研习了六年民法学,后来在博士论文写作和毕业后的教学工作中转向了公司法研究。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如果一个学习者没有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物权法部分、合同法部分具有牢固的理论功底,那么在有些公司法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法妥善解决。因为公司法本质上是“合同法”,如果要讲公司法与民法哪个部分结合的最紧密,那肯定不是婚姻继承法,也不是人格权法、也不是侵权法、也不是物权法,就是合同法。在我们的民法典时代,合同法的规则,不仅规定在民法典的合同编,在第一编的第六、七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部分也很重要。所以我无论是在参与公司法的修订论证过程中,还是在参与民法典合同编的修订过程中,抑或是在个人研究还是课堂教学,一直是在坚持不懈地学习《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比方说我对公司决议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理论进行研究,没有法律行为的理论背景,你怎么能研究好公司的决议呢?决议就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第五,在看待公司法的任何问题,都要从组织法和交易法的双重视角去分析。

在这里我要指出,我所遇到公司法的问题,90%以上都不是个单纯的公司组织法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公司的交易法问题,而是组织法与交易法的连接点。如果你在方法论上从组织法和交易法的双重角度来看待公司纠纷的话,我相信很多问题,你的视野、你的角度、你的立场,就完全不一样。你会发现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和原来相比,虽不至得到一个醍醐灌顶的巨大提升,但也会在纠纷解决路径的寻找上顿感豁然开朗。

以上就是我在求学、从教和参加社会兼职的经历中就如何学好公司法所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总结起来就是,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学尤其是组织行为学知识;要有一定的参与公司经营运作的经历;认真学习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尤其要注重域外公司法的研习;要具备扎实的民法理论基础;分析公司纠纷问题时要注重组织法交易法双重思维的运用。上述观点仅仅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欢迎各位同仁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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