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保险赔偿金法院能否冻结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李德恩
张某于二OO三年十月份在泰康人寿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用。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二OO四年九月份,张某骑摩托车在行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而张某生前曾向其好友王某借款40000元,王某得知了张某死讯时,就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要求将张某的保险赔偿金3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法院经审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张某的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30000元予以冻结。张某之妻李某及其女儿认为,张某借款家里人根本不清楚,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不能冻结其丈夫的保险赔偿金,并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冻结,因为该赔偿金是基于张某的死亡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而张某生前又欠王某40000元钱;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冻结,因为该保险赔偿金是对其家属的一种赔偿,不是张某的遗产,不能用其来偿还债务。
笔者认为,法院能否冻结,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如果指定有受益人,该保险金就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也就不能用其来还债务。本案中,张某的保险合同显示,指定其妻及女儿为受益人,因此,张某死亡保险赔偿金法院不能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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