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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审查方法和技巧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92次 [字体: ] 背景色: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审查方法和技巧

 [提要]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困扰执行实践的一大难题。本文作者从多年的执行实践出发,总结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类型及应具备的条件,归纳了特殊情形下妥善处理的经验,值得参考与借鉴。

 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主体,通常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丧失权利能力或发生一定事由,致使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一定的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负有责任的案外人为被执行主体,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这在理论上被称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关于被执行人之主观范围的扩张”。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涉及案外人的实体权益,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善。在此,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就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方法和技巧谈一些心得。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类型及两者关系

 结合实践经验,以法定事由为标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分立、合并的,被执行主体变更为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2、因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改变导致的被执行人的变更。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人民法院依规定可裁定执行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4、因清算被执行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

 (二)被执行主体追加的类型。具体可分为:1、对擅自解除冻结款项,或者擅自支付人民法院要求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收入,或者协同被执行人转移所占有的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标的物,且未在法院指定限期内追回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对拒不交出所占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拒不赔偿的相关责任人的追加。如我院在向甲公司发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的通知后,甲擅自向乙公司支付该500万元,在我院指定的15日内其仍未能追回,我院遂将甲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5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2、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而对该企业法人及其其他分支机构的追加。如我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丙证券公司丁营业部时,因营业部无财产可执行,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企业法人丙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但丙证券公司现有资产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于是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再追加了丙证券公司另一分支机构戊营业部为被执行人。3、对向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追加。4、对作为被执行人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原投资人、合伙人的追加。在执行债务案件时,人民法院可在被执行人未被注销但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时,裁定追加私营独资企业业主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主体,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务。5、对执行担保人或者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追加。6、对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被执行人的投资单位的追加。7、对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追加。 

 关于变更与追加的关系,从广义而言,变更其实包含着追加,追加实际上也是一种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原债务人的变更。只不过变更强调的是被执行主体的更换,而追加强调的则是被执行主体的增加。从执行实践看,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法定事由不同。变更是基于原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已消灭,而由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根据法律规定取而代之。而追加则是原被执行人虽然存在,但却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由执行法院依法将其他的对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负有过错或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负有共同责任的公民、法人确定为被执行人。(2)法律后果不同。变更是由新的被执行主体代替原被执行主体;追加则是增加新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承担责任范围不同。变更的被执行主体通常在受益范围或协商约定的范围承担义务;而追加的被执行主体通常在因其过错造成申请执行人债权损失的范围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条件

 由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直接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必须从严掌握。总结执行实践,笔者认为具体适用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开始前,债权全部实现后,不存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

 (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以发生相关法定事由为前提,不得随意适用。如我院审查的上海市某合作协会不服变更复议案,某区法院在以出资不实为由变更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甲企业为被执行人后,又以甲企业注销为由,变更该开办单位债权债务担保人——某合作协会为被执行人。由于第二次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我院遂要求某区法院立即纠正。

 (三)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与原被执行人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从其性质看,变更事项中前后主体之间的关系都有承继性,如继承原被执行人遗产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原被执行人的债务;而追加事项中被执行主体间的关系通常表现为连带性,如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擅自解冻法院已冻结款项又无法追回的银行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

 (四)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行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主体变更或追加的程序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体明确。实践中我们摸索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操作程序。即首先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变更、追加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少数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根据裁执分离的原则进行听证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的,作出变更、追加民事裁定;就于法无据、理由不充分的,则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被变更或追加的主体不服的,可在指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严格依照设定的程序进行变更、追加对于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通常发生于狭义的给付之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内容为一般债或特定物的给付。少数情况下,发生于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以行为履行为诉讼标的的广义“给付之诉”案件中。如,法院判决被告修复损坏的墙体,但被执行人于判决后将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此时该房屋买受人应受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力的约束。理论上称该房屋买受人为执行依据执行力当然所及之人。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高度重视对相关证据的充分收集、分析和认定。由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目前在执行裁决中只能参照适用,因此在认定相关事实时裁决人员应采用“高度盖然性”这一证明标准,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相对于反证需具有绝对的优势,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我院在审查泰州某消防水带有限公司不服追加案时发现,某区法院在认定该公司擅自支付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款项的事实上缺乏足够的证据,于是便做出了撤销原追加裁定,指令该区法院重新进行审查的决定。

 (三)变更、追加的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发生前,或者执行依据作成前,且法律也并无禁止性规定,通常执行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变更、追加裁定。但如涉及已生效判决或其他执行依据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需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则执行法院不宜直接作出变更、追加裁定。

 (四)执行依据如果是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执行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其确定的主体及权利义务内容。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执行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确认新的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原仲裁机构,待原仲裁机构确定新的被执行人后,人民法院再恢复执行。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及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亦应按此精神办理。至于此类案件被执行主体的追加问题则仍由执行法院决定。

 (五)因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而被执行主体不履行或无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主体,裁定其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须注意第三人所作上述担保必须得向人民法院作出;除此之外,一概不能追加。

 (六)被执行人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以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投资,或者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共同享用的,所负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死亡或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之规定,变更或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主体,执行家庭共有财产。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依照上海市高院最新执法意见,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的配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可参照相关法律,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八)变更、追加裁决中,不宜随意引导当事人另行诉讼。首先,各个法院对有些案件能否受理的标准掌握不一,如果引导当事人另行诉讼而法院不予受理,势必造成当事人的不满;其次,执行裁决往往要解决的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被追加的主体另行起诉一般只是解决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时处理结果反而会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九)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另行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执行法院应终结本次变更、追加裁决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另案诉讼而未获相关法院准许的,裁决人员应将有关执行案件的情况书面通报相关法院,避免因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相互串通而影响法院对事实的准确认定。

 [作者简介] 唐龙生,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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