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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

日期:2015-04-0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99次 [字体: ] 背景色:        

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

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

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与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现行《土地管理法》的45条规定,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进行征收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但许多地方政府经常对耕地化整为零、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以及出台地方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等。

2、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也是地方政府想出的绕开征地审批和计划控制障碍的“高招”。所谓的“以租代征”就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默许企业和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形式占用、使用集体土地。这种租赁合同的特点就是租赁期限往往约定为“永久使用”“永久租赁”等,且租赁费用一次性交付。被租赁的土地往往被用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建造商品房、工业园区、工厂等等。表面上看,租赁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流转,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以无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因为租赁合同是长期的,所以实质就是一种征收行为,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违法代表。

3、土地供用方式违法

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一般对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军队用地等采用划拨方式。对于经营性用地法律规定要采用公开的招牌挂方式出让。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8月31日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协议转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但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者弄虚作假、倒签时间等规避这一规定。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项目建设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案件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现象比较常见。

5、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

近几年,开发区已经成为圈地运动的代名词,各地地方政府圈地建设什么所谓的工业园、创业园、大学城,名目繁多,只叫人眼花缭乱。这些开发区大都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所以征收价格非常低。这些违法、违规建立的开发区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政绩工程、增加财政收入甚至是权钱交易的工具。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背后就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家园、流移失所、成为无家、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人员。

6、集体土地非法入市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但这样的流转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不改变土地用途及性质的情况下,具备农村生产能力的农户之间流转,万万不允许将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但实际中,地方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撤村建居”“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联建、参建等方式变相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交易。所开发的房屋一小部分用于安置村民,绝大部门上市交易,造就了全国大规模的所谓的“小产权房”。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了土地征用程序。

“毛地”出让的法律程序

“毛地”和“净地”都是俗称。“毛地”是相对于“净地”而言,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从产权和法律关系上看,毛地和净地有明显不同。毛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出让土地时尚未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经济关系,需要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净地出让则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毛地出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与《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等衔接问题,同时,出让后拆迁和开发也往往容易出现纠纷。

毛地出让的实施步骤:

毛地出让,需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权收回、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关系。一般是按照如下步骤实施的: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请示,请示中除明确拟出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意见等一般信息外,还要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并公开出让,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同样要明确上述内容,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要明确第一步中的相关要求。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受让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都要明确: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照规定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来落实,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凭证,不得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受让人按照当地拆迁安置办法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管理部门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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