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应由监护人作为被告
作者:义马市人民法院 昌 晖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在此类因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引起的诉讼中,应由谁作为被告,在审判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从法律关系上讲侵权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那被告也应该是未年成人,他的父母应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谁承担责任就由谁作为被告。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因未成年人侵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是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的。如果在诉讼中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判决未成年人承担责任,而最后却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这在理论中上是行不通的。因此,应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直接作为被告,而不把未成年人作为被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依据转承责任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就应由承担赔偿责任的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比如说雇工在执行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转承责任是义务主体对责任主体具有管理职能而对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转承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主体上看,义务主体与责任主体不是同一人;2、从法律关系上看,在产生转承责任的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对责任主体具有管理职能,例如监护、雇用法律关系;3、从法律后果上看,义务主体为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后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属于这种情形,故应由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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