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调查报告
作者:新乡中院副院长 杨胜亮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二市四区六县共十二个基层法院。近几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审理了一批企业破产案件,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司法保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2000年以来,市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8件,涉及资产30190.44万元。其中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破产案件2件,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12件,集体企业破产的案件22件,三资企业破产的案件1件,其他企业破产的案件1件。破产申请人为债务人的37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仅1件。已审结14件,资产总额13499.44万元。
一、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调规范办案。为加强对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市中院成立了由主管院长、经济庭庭长等人员组成的审理破产案件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交流审判体会,并走出去向兄弟省市的法院学习成功经验,对明确办案指导思想,依法指导办案起到了保证作用。在案件审理中,还针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开会研究,统一思想,统一执法,统一政策,保证了办案的质量。市中院还经常深入基层法院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发生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指导解决。同时,还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了解他们对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法院反馈,起到了沟通协调的作用。
(二)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做好企业破产中的稳定工作。我国现行破产程序不单单是司法性的,它离不开行政行为的配合,离不开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由于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如职工安置、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离开政府各部门的配合、支持难以解决。尤其是破产案件涉及到社会群体性利益的,容易引发事端,甚至由于企业破产,企业干群之间积累、潜伏着的矛盾极易爆发,引起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震荡。上述种种,仅靠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是解决不了的,法院不应该也不可能去包揽一切,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统揽解决。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搞好破产审判工作的前提。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和涉及政府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均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求得支持和协助,保障了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市中院审理的市棉织厂政策性破产还债一案,由于该厂干群矛盾积累的时间久,结怨深,对立情绪严重,以企业破产为由头矛盾暴发,职工以反腐败为由,抢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当班工人强行拉闸停电,锅炉停止供气,车间停产,部分工人堵塞了厂门前主干道交通和厂大门。市政府先后派驻调查处置组,成立棉织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棉织厂破产工作组、职工安置组、安全稳定组等,对劳动争议、反腐败等容易引发事端的许多问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逐件查证、落实。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工作遇到困难和阻力,市委、市政府都主动协调,各方予以支持与配合。针对该破产工作中出现的职工堵马路、多次赴京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合议庭成员和清算组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一方面向职工宣讲法律和政策,做化解疏导工作;另一方面做厂领导班子的工作,要求他们正确对待职工提出的意见,站好最后一班岗。由于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做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不稳定事态得到缓解,保障了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稳定工作的另一方面是做好债权人的工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有不少是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的因对法律不熟悉,有的因自身经营状况不佳,遇欠债企业破产后在思想上难以理解。如工作不细致,也会诱发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此,各有关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注重做好疏导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一是从破产企业的帐册入手,查清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情况;二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认真审核,在债权登记时,决不遗漏;三是指导清算组做好债权人的接待工作,并指导清算组做好清算报告,公开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四是在债权人会议上认真听取各债权人的意见,宣传法律,做好债权人的思想工作;五是对特别困难的债权人,建议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全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大部分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一次通过,未发生债权人方面所产生的不稳定情况。
(三)精心挑选人员组成清算组.并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
企业一经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进行主要以清算组履行其职责为核心,清算组的工作成为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不仅要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财、物各方面的接管、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将破产财产登记造册,查明破产企业的现有财产总额。还要依法进行以实现清算为主的必要的民事活动,提出破产财产处置及分配方案,按处置及分配方法案变价和分配财产及申请终结、注销企业的后续工作。因此,清算组的组建成功与否,是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鉴于此,我们主动商请政府各有关部门指定业务精、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同志到清算组工作。清算组成员指定后,针对清算组人员对破产法律、法规、政策等缺乏了解的实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根据破产企业往往财务管理混乱,帐实严重不符的情况专门聘请审计专业人员参与清算,采取对清查清楚的资产按固定资产、设备、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分类,一件件加贴标签、标识,与资产清册一一对应,无论何时查时均变得简便易行,这些措施对加快破产程序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破产企业管理混乱,债权债务不清是通病。在清算中,我们注重审查对未到期债权是否存在提前清偿、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特别审查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有无上述行为。对清算审计中出现的手续不清的问题,由审计组召开有关负责人、经办人参加的碰头会,认真回忆,逐一解决。对拒不交清手续者,清算组采取不予办理调离、离退休、安置等手续的措施,限期清交手续。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行政处分、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清算完毕的前提下,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使债权人充分地就申报债权材料、有无财产担保、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处置及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由法院及时裁定,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引入市场机制,确保资产变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实现资产变现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将企业整体拍卖, 用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对一些小的国有企业,产品还有市场,仅仅是因为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负债率居高不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采取这种方法。新乡县人民法院用这种资产变现方式成功地解决了新乡市锅炉辅机厂、新乡市颜料厂、新乡县对外贸易公司、河南省新乡铝材厂、河南省豫北医药采购供应站等一批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问题。购买者注入资金,更新设备,启动生产,转变了企业经营机制,变现的款项也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同程度的得到清偿。同时工人重新得以就业,政府税源稳定增长,企业也焕发了生机。第三顺序债权人受偿率也最高,有的达到44.4%。2、破产财产无人购买、资产无法变现的采用实物分配。实物分配给企业的债权人后,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经营。封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封丘县装潢制品厂、新乡市压力容器厂、封丘县制厂破产案时采用了这种形式,把评估后的资产量化给债权人,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使破产财产得以有效利用,也使无法清偿的债权得到一定的清偿。3、对一些负债率高、职工人数多、 资产变现难的大型企业,为使企业顺利破产的同时,避免停工、开工带来的资产损耗,由有意购买破产企业的法人先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对拟破产企业租赁经营。破产期间不停产,以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用,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无人问津、职工安置难、资产闲置损耗还需大量看护费用等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只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破产企业资产有行无市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容易出现不经拍卖、竞买、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问题。
(五)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全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高度重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解除了企业职工的后顾之优,维护了社会稳定。一是对职工的就业问题做到预先部署。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求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对职工的安置提出书面报告,未提出书面安置报告的,不予立案。二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并将企业工人、干部的集资款作为工资支付给企业职工;在拍卖、转让破产企业时,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要求接收人承诺企业重新启动后,应优先录用原厂职工。三是与企业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就职工安置问题召开协调会议,并根据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清算组,以便妥善处理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四是积极联系辖区劳动部门,帮助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如新乡县法院,三年来,共审理破产案件33件,为破产企业职工兑现工资和劳保费用530余万元。 帮助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300余人次,妥善安置下岗职工2128人,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注重解决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确保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我院审理市丝绸总厂破产还债的案件中,职工住房集资款被破产企业挪用,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清算组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求得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以优惠的条件,及时将房产证发到职工手中,取得了职工的信任。再如丝绸总厂破产工作进行时,正值夏季多雨季节,职工住宅楼由于紧邻的房开公司建楼开挖时地基振动,造成职工住宅墙壁裂缝、屋顶漏雨,法院与清算组的同志多次深入到住户调查研究,冒雨查看房屋漏雨的情况,及时召开由职工住房代表、建筑公司参加的协调会,认真加以解决,确保破产工作中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二、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工安置难。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而我市又地处内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就业岗位较少,加之有关方面配合不够,财政又拿不出更多的钱用于安置职工。职工生活、就业无着落,存在一定的不安定因素,容易引发事端。
(二)资产变现难。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企业对机器设备、厂房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多数企业逐步向高科技靠拢,破产企业的财产有行无市,而破产财产又急于变现,财产的拍卖往往只能低价出售,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的现象。如我市封丘县化肥厂破产,帐面资产总额12977万元,资产评估价值5000多万元,但到了变现阶段1000万元都无人购买,资产还需要看管,其费用相当大且无以筹措。由于资产变现困难,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终结。
(三)债权追讨难。有的债权时间长,已几经追讨,早已成为呆坏帐,企业破产时再追讨已无实际意义;有些路途远的小额债权,追讨成本高,得不偿失,亦无追偿意义;有的债权虽应追讨,但无追讨费用,制约了债权的追回,导致大量的债权不能回收,无法纳入破产财产分割,使得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相应减少,债务清偿率较低,债权人意见较大。
(四)法律政策不完善,优惠政策不能平等地惠及破产企业。政策性企业破产和一般企业破产适用的政策不一致。争取到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土地变现后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而其他争取不到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理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无条件收回,有的按变现价值的40%收归政府, 有的按评估价值的40%一50%收归政府,而无论卖出价格是否达到评估值。对此类企业较之政策性破产企业适用不同的政策是不公平的,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曾为国家作出过巨大贡献,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经济大格局的变化,企业走向衰落,以致破产,对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应该享受同样的优惠。另外,对破产国有企业出资筹建的集体企业,是否应随着该国有企业的破产而破产,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政策指导。如果大厂破产而小厂不破产,大厂不存在了,且小厂的职工已随大厂的破产做了安置,实际上已形成厂消人散,小厂已无人经营管理,其资产应由谁来管理和拥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对策和建设
(一)加强对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争取支持与配合。在企业破产工作中法院要积极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调查分析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本地企业申请破产的特点和趋势,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要多向地方党委、政府全面准确地宣传企业破产方面的政策法律,系统地介绍上级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就破产案件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多做沟通协调工作,遇到问题勤请示、多汇报,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消灭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避免给审理工作带来被动,使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能够集中精力解决法律问题,而不是忙于应付其他应由政府职能解决的问题。
(二)资产变现要引入市场机制。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在转换中,要引入市场机制,体现出市场的价格,尽量避免发生高值低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可以借鉴联邦德国政府及其托管局处理原东德国有资产的做法。他们是将原东德国有企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拍卖给国内外的大企业、大财团,让这些有实力的大企业、大财团负起安置职工、治理污染、技术改造等责任,然后投入生产经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培植出更加雄厚的税源。我们是否也可以对极难变现的破产资产,象征性的变卖,或者转变为股权,以解决资产变现难的问题。
(三)加强对破产案件政策法律适用的研究。如清算组织构成问题,破产企业财产抵押、担保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等。我们认为,对破产企业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家应统一政策,对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国家不再收回,按政策性破产对待,其土地转让所得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另外,对国有企业投资筹建的集体企业,我们认为,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正在经营效益好的企业能将投资收回的,收回的款项应作为破产财产;对于所投资组建的集体企业,人走厂散的,应当与国有企业一道破产。
(四)加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追讨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追讨意义不大和追讨成本高,得不偿失的,可不予追讨,对有追讨价值的债权,应自觉加大追讨力度,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破产后的善后工作,注重解决好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要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加大破产法的宣传力度,增强职工对失业的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要积极与政府协调,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不能就业的,由政府发放适度的待业和失业保险,以使其在一定时期内生活得到保障,消除职工对企业破产的恐惧心理,为以后的企业破产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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