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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内黄县人民法院 范培宇

邮寄送达,作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审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的运用过程中,邮寄送达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如果处理不当,将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引起充分重视。

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递慢。法院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寄出相关法律文书后,往往到达当事人所在地区的时间短、速度快,但是投递到具体的当事人手中周期却很长,拨打电话或网上查询,只能查询到已到该地区,但不确定具体的投递情况,从而拖延了案件审理的时间。

二是回执反馈不及时。实践中,邮寄送达信息反馈不及时,从法院交邮到收到邮件签收回执,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需要多次被动的向邮递人员索要回执。有的案件到开庭时仍未收到回执,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对卷宗的归档也产生了影响。

三是退回的原因各种各样,难辨真假。退回的邮件有的仅注明“地址不详”、“原址查无此人”,有因“当事人拒收”而直接退回的,也有因“当事人不在家”退回的,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仅能凭这些证明另寻方法,很大程度上拖延了诉讼时间,也增加了工作量。

四是邮政工作人员方面的原因,致送达效率不高。由于邮递员的工作责任心不一,不少邮递员未按相关的规定进行投递,往往在一次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就将邮件退回,也不注明任何原因或者随意标注未送达原因,极大地浪费了诉讼资源。

针对邮寄送达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内黄县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加强立案环节的诉讼引导。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向原告释明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要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在回执反馈不及时的情况下,给予以其他方式如官方网站上打印的回执以法律效力,并加盖邮局的专用章等,从而使诉讼程序正常、及时的进行。

三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问题、解决问题。可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邮政部门加强对投递人员的管理培训和工作素养的提高;可增设专门的送达法院法律文书快递的邮递人员,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四要实施规范化投递。邮递人员在投递时,如为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提高邮寄送达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明确无法送达时退回的期限,避免久不投递或者无法投递时久不退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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