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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日期:2015-04-2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作者:正阳县人民法院 王树恒 韩和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城市框架逐步拉大,妇联部门及法院的案件立案审理、信访接待中,男到女家落户,出嫁户、离婚等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并且涉及到的人员也越来越多。有的当事人因此事还采取了上访等极端手段,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为此,笔者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出嫁女或离婚、丧偶女以及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益纠纷等方面。这些纠纷在处理中也显现出一些新特点,即一是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二是村民委员或村民组当被告的较多,较普遍;三是纠纷规模向群体性扩展,且涉及的人员较多,群体性特征明显。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传统观念对妇女权益的忽视,长期以来,在农村仍残余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加之在农村法律意识淡薄,广大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处于依附地位。

二是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部分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待遇使经济发达村出嫁女等人员不愿意迁出户口到别地生活,而通过婚姻、继承等途径又有许多新迁户,由此以来就形成了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分配的突出矛盾。

三是法律效果及政策保障的缺失,现有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因婚姻、继承等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

四是救济保障机制和程序不明确、不具体,缺少系统性的救济保障措施。

案件在处理中遇到的困难

一是案件较为复杂,处理难度大。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农村户籍、村民自治、土地承包经营等制度,而且还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利益分配等问题,加上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即可引发上访事件发生。二是案件审理送达手续难,调解难度大,在调解中部分村委或村民组不予配合,有的村委干部或村民组长,一见到法院传票就要辞职,致使案件无人管,也无法调解。三是法律有空白,案件判决难。法律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无明文规定,执法不统一,法院不好判决。四是对村规民民约的司法审查难。由于部分村规民约与现今的有关法律相冲突,而法律对此又无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难,无法律依据。五是执行难,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判决涉及土地补偿款和承包地,往往因补偿早已被分配完毕,村组无机动款和机动地而难以执行。因而造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而引发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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