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影响量刑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黄敬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害人参与量刑,被害人既不是量刑的法定情节也不是酌定情节,但在审判实践中,被害人确确实实影响着量刑,法官也把被害人作为一个影响量刑的因素考虑,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一、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比较激烈,对被告人无能力或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往往会给法官施加压力,要求从重判决,否则就要上访,法官考虑到被害人的愤恨度和社会效果,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为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防止被害人在判决不满意的情况下进行私力报复,往往会对被告人进行从重处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愤恨度大的刑期就相对较重,而对被害人愤恨度不大的,刑期就相对较轻。
二、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参与刑事量刑,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对被告人做出的刑事判决,被害人不服也不能上诉,其抗诉也必须通过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提起抗诉,否则任凭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也不会提起抗诉,被害人无法直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法官考虑到被害人的弱势地位,把是否符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对被告量刑的一种因素。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官对定罪量刑有自由裁量权,在定罪量刑过程中,难免受到被害人的影响,法官也是人,其情感因素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传统习惯同情弱者,法官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会对被害人产生的同情心,从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虽然在量刑过程中,法官考虑了被害人的因素,因无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在法律文书中表达,被害人往往对判决不满意,认为对被害人的权益没有保护,放纵了被告人,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
在我国,被害人虽有当事人之名,却未有当事人之实,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除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外,有关诉讼中的权利,法律无明文规定,虽然是案件的当事人,却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力,地位无异等同于证人,在审判中,公正适用刑罚离不开被害人的司法参与,如果被害人的权力被忽视了,将导致被害人“二次被害”,其受害程度远远大于被告人给其造成的损害,司法不公给其造成的损害,必将极大地打击被害人参与司法的积极性,故应当保护被害人参与司法的权力,建立被害人量刑制度。
二、赋予被害人具体的量刑建议权
我国不存在单独的量刑程序,被害人没有量刑发言权,只有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被害人的从轻表态才成为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依据。赋予被害人具体的量刑建议权,建议在庭审过程中,设置量刑建议程序,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对量刑各自提出建议,三方针对量刑建议进行辩论,使量刑在庭审中公开化,通过三方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对量刑做到心中有数,设置量刑建议程序不仅可以提升被害人的司法主体地位,抚平其复仇情结,而且有利于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暗箱操作,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法官对被害人具体的量刑建议进行回应制度。
被害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无论合理不合理,法官都应对被害人提出的建议进行回应,否则,被害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形式,对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论证,采纳被害人量刑建议的,应写出采纳的理由,不予采纳的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使被害人对判决书中的说理心服口服。对被害人量刑建议的回应,不仅能安抚被害人的情绪,而且能体现司法的公正,遏止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时适当有度,并且可以使当事人及公众对判决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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