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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论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杨小红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至立案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之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属于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立案调解从时间上分,包括立案前调解即诉前调解和立案后的庭前调解。法院调解制度在经历了推崇和冷落的反复之后,迎来了一波复兴的浪潮包括立案调解。这次回归并不是历史的简单重复,而是在更高阶段上对调解价值的重新认识和肯定。现笔者通过对该制度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提出一些构建立案调解制度化的意见,以供商酌。

一、建立立案调解制度的意义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司法的定纷止争、利益平衡之功能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大量纠纷诉至法院,也因此成为造成各级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为有效解决这一矛盾,

在立案过程中,把依法调解工作做为止纷息争的最佳途径,只要当事人自愿,尽量调解结案。一方面立案调解这一新机制对于当事人最大的好处是能化解积怨,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可以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了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定会起到积极作用。从处理的结果来看,开展立案调解工作有利于解决当事人诉讼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差距不大的案件,立案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则立案后转业务庭审理,如许多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都是为了一点小事或者为了顾及面子,互不相让,发生争执,只要明法析理,许多纠纷和矛盾是可以通过和解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同时在审理的时间上体现出高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提前实现,将矛盾消化在立案过程中,有利于节省开支,节省人力资源。另如果大量简易纠纷被化解在庭前,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缓解了庭审压力,又减少和预防了上诉和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立案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则从诉讼的第一关口就化解、分流了大量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精力、物力大大节省,减少了诉累。与此同时,审判法官也能集中精力办理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促进了庭审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和制作法律文书能力的提高。其次,由于调解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较高,申请强制执行率低,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调解后当事人当庭支付了案款,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也减少了上诉率。

二、完善立案调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受理与审查全过程。

随着近几年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入,以及诉讼费用的降低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的诉讼问题发生,要求立案的数量也随之增大,处理这类纠纷不仅难度大、要求高,效果上往往很难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对此,要在制度创新上做文章,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制定关于案件立案阶段调解和速裁工作的若干意见、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调解和速裁适用的案件类型等工作,做到立案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2、增加立案庭人员配备。

立案庭的工作从表面来看很简单,但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却包罗万象,基层法院的立案庭一般担负着立案、收费、信访接待、法律咨询、流程管理等大量繁重而艰巨的工作任务,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在此情况下,立案庭人员的配备至关重要,将年富力强、专业精通、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审判的第一关口—立案庭,有助于工作的开展。每一件案子进到法院,都要经过立案庭,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的工作人员在接收到当事人的各种立案资料后,细心审查立案前的材料,对各类案件进行审查——选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耐心的解释或是引导其他渠道解决,对于符合诉前调解规定的案件转入诉前调解室调解,对于没有调解意向或是需要立案的案件及时立案转入业务庭走审判流程程序。

3、成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室。聘任若干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强、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素质高的法律工作者成立立案庭管理下的诉前调解机构——诉前调解室。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将工作关口前移,进行调解工作,与具体负责立案的人员分离,以便在短时间内正确运用法律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案件在立案前环节,承办人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自行决定调解方式,可以由承办人主持;也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还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从处理的结果来看,开展立案调解工作有利于解决当事人诉讼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差距不大的案件,调解室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则立案后转业务庭审理;调解成功的若是达成协议当庭清结的,不收费,若是达成协议后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给予立案、出具调解书。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同时在审理的时间上体现出高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提前实现,将矛盾消化在立案过程中,有利于节省院内开支,节省人力资源。

4、 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待遇。为保障诉前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法院努力与政府沟通,努力构建由政府出资为调解员发放工资,为调解人提供必要的物质报酬。构建法院提供调解场所的诉前调解模式,使其诉前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

从理论上说,我国现行的立案调解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着很多缺陷,如在立案调解中存在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机构设置不统一、调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立案调解工作会在更多的法律人的勤恳工作实践中得到完善,为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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