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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五大”非法集资案给企业的警示

日期:2015-06-0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年来,企业集资问题很多。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本文将介绍这“十大”企业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以警戒企业防范此类犯罪。

案例一:以公司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集资的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企业向个人及外企业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建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三:注册理财公司、虚构生产,并允诺支付高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被告人吕文明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明丰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文明以“明丰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同生、蔡华芳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逃至泰州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与被告人陈雪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文明召集“会员”,被告人陈雪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文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雪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四:企业以高息为诱饵进行借款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4年9月登记成立,被告人黄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418万余元。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案例五:企业逐级收缴“代理金”的类传销式非法集资案

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红公司)在经营“分红广告招商网”期间,为了达到推销该网站上的网络广告位、提高网站知名度的目的,将网站的页面分割成不同区域的广告位,并设定相应的价位。分红公司先后在江苏、浙江等七个省、直辖市设立了34个市县级直属机构及代理办事处,通过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一年投资几万元,每年回报几十万元”,诱使社会公众与该公司签订“广告位代理招商合同”,并以交纳“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购买公司广告位,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广告位代理商”。

北京分红公司为了支付“广告位代理商”到期的高额分红回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不断地收取“广告位代理商”的代理订金,并以收取后期参与者的“广告位代理订金”,支付前期参与者的到期分红及给予办事处、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等方式,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截止2009年8月,仍处于分红期间的集资金额为11952万余元,其中已分红金额4975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6976万余元未兑付,涉及参与者多达5100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刘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护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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