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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如何立案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495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如何立案?

作者: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谢言

【案情】

黄伟 、尹小丽等与吉安东亚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青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各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受理立案?

【分歧】

对于此情况如何立案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立一案,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分别立案,两案中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并案审理,以维护法院判决的统一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来分析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显然,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上述精神。而且只立一案简化了处理纠纷的程序,一并作出裁决可以充分保证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第一种意见虽然有上述优点,但在实践中,却会因某些情况的出现而产生操作方面的困境。

(一)关于提起反诉的期限。

后起诉一方(被告)的反诉请求在答辩、举证、庭审终结前提出,提出反诉的时间基本都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日之后,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之诉讼时效,是否应当接受其反诉请求呢?接受其反诉请求,明显违反上述条款;不接受,被告曾经到法院起诉,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其对方已经起诉只须提出反诉即可,而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反诉是可以在上述不同阶段提出(对提起反诉的时间还有争议,本文不予讨论),因此不接受其反诉请求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明显剥夺了后起诉一方的诉讼权利。

(二)原告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

1、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会准许原告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此一来,后起诉一方的诉权就无法得到保护了。

2、法院裁定不予撤诉。此时,既使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仍可就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但如果此后被告不提出反诉请求,或者也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对此如何进行审理和裁定?由之也必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况。

其次,分析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教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此种意见完全符合上述精神。条文中虽然没有提出分别立案,但既有并案审理就应当是分别立案,如此就完全可以避免第一种观点下可能遇到的各种困境。并案审理也可以有效避免因承办法官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综上所述,两种观点的不一致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同一法律事项的规定不相同所致。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有效,笔者认为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修改,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向法院起诉,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分别立案且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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