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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即要求公司尽快将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同时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清算与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财产的,不仅会造成公司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清算行为的基本特点:一是违法清算行为的主体为公司,但是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违法清算行为主要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公司在进行清算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责令改正”应针对违法清算行为的具体情况:公司清算时隐匿了财产的,责令交出财产;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责令予以更正;公司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收回已分配的财产,先清偿公司债务。本款规定的处以罚款的违法清算行为有两种,即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被处以罚款的对象也有两类,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计算方式也有两种,就是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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