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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3-01-0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六个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凭空自己出现,它的设立需要有一定的人来具体操作。当某些人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愿时,这些人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着手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各种事务。《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也就是说,《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是指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少于2人,或者超过200人,都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所谓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本由股东出资的全部财产构成。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为了保证公司有一定的资产从事经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所以,《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订公司章程。由于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所以,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就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全体股东有约束力,无须再以其他形式确认其效力。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除发起人以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所以,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代表了一个特定的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且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6.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与他人产生各种关系。为了便于他人与公司联系,也为了保证有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要求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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