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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刑事诉讼流程 >> 一审

拘禁他人搞传销 造成恶果受刑罚

日期:2015-11-27 来源:人民法院法院网 作者:史翠玲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找工作为诱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洗脑活动。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系一传销组织的业务助理,通过发展下线从中获得提成。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孟某以介绍水电工程为名将被害人余某某骗至洛阳市涧西区王湾村一民房内后,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余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洗脑活动。被害人余某某因不愿加入该传销组织遂伺机逃跑,2014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余某某跳楼逃跑时摔伤,造成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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