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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操旧业专偷水泵 “情深”盗贼再次入监

日期:2015-11-27 来源:人民法院法院网 作者: 刘俊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男子共同盗窃被法院判刑后却不思悔改,又一起偷盗水泵而双双入狱。9月25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1月,王某甲、王某乙经过事先预谋,来到罗山县高店乡吕某承包的藕塘边,乘藕塘边活动板房内无人之际,王某甲进入该活动板房内盗出“人民”牌水泵两个、“大福”牌水泵两个交给王某乙,二人随后将水泵拉回。次日夜晚,二人商量好后又步行到该藕塘边,将吕某放置在水井旁边长100米的水带剪断盗走。后王某甲将该水泵及水带以废品的方式卖掉。几日后,王某甲又来到吕某承包的藕塘边,将活动板房踹开后,又盗走了两个“大福”牌水泵。不久,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两个“人民”牌水泵、四个“大福”牌水泵及被盗的100米水带共价值人民币2274元。另查明,王某甲、王某乙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9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的亲属已代其赔偿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对王某甲、王某乙依法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甲、王某乙曾因盗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此次又犯盗窃罪,依法应酌予从重处罚;王某甲、王某乙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两人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两人可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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