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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贪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日期:2015-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56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院审理贪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翟长玺

一、贪污犯罪案件审理概况

自1998年至2003年,我院共审结一审案件581件,其中贪污案件68件,占全部案件的 11.7%。1998年一审结案84件,贪污案件12件18人,占全部案件的14.2%;1999年一审结案77件,贪污案件9件9人,占全部案件的11.6%;2000年一审结案78件,贪污案件11件14人,占全部案件的14.1%;2001年一审结案112件,贪污案件13件16人,占全部案件的11.6%;2002年一审结案128件,贪污案件14件15人,占全部案件的10.9%;2003年一审结案102件,贪污案件9件9人,占全部案件的8.8%。

总体考察,我院审理的贪污犯罪案件态势比较平稳。新刑法修订后的1998年贪污案件发生率比较高,达到全年结案总数的14.2%,而2003年贪污案件发生率相对较低,只有8.8%。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我院审理的贪污犯罪案件可能会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审理贪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贪污犯罪人的特征

1、贪污犯罪人的年龄特征

1998年至2003年统计数字表明,犯罪人的平均年龄分别为44.7岁、40.4岁、40.7岁、43.2岁、47.1 、42.3岁。贪污犯罪人中年龄最大的是70岁,年龄最小的是25岁,其年龄差距高达45岁。而从犯罪人年龄段分布情况来看,受贪污罪主体身份、劳动就业年龄以及我国干部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贪污犯罪人的年龄大多分布在31岁到50岁之间。表格一证实,贪污犯罪人年轻化的趋势有所体现(见表格)

20-30岁 31-40岁 41-50岁 51-60岁 61-70岁

1998年   0   8   4   3   3

1999年   1   4   3   1   0

2000年   1   7   5   0   1

2001年   0   2  10   4   0

2002年   0   2   9   2   1

2003年   0   4   3   1   0

总 数   2   27   34   11   5

比 例   2.5%  34%  43%   14%  6.5% 

2、贪污犯罪人的学历或专业特征

在我们的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一个现象:法院在1998年、1999年的判决中不太注重犯罪人的学历表述。而从1999年以后,法院判决书逐渐重视犯罪人的学历情况, 如2003年统计数字表明,8个贪污犯罪人中大专以上学历有7人(研究生学历有1人),占统计总人数的87.5%,中专学历有1人。法院判决开始注重犯罪人学历,这一变化预示着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开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也说明人们已经初步认识到学历因素与犯罪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贪污罪属于白领犯罪,亦是一种智能犯罪。犯罪人实施贪污行为,一般要求其应有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这点突出表现在金融领域发生的贪污犯罪案件上。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管理的高度专业性,使得这个领域贪污犯罪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领域贪污犯罪的特点:犯罪主体专业素质高、犯罪手段智能化特点明显,犯罪情节更复杂。贪污犯罪人通常是利用金融专业技能涂改或毁损帐目,就能轻易的将公款占为己有。如霍海音贪污公款一案,犯罪人利用金融专业技能用一笔款项既结清帐内原有拆借帐,又能结平中关村信用社的帐外帐,一次就“成功”贪污人民币3000万元。可见,贪污犯罪人的学历、专业能够直接影响到贪污罪的的数量、规模等。

3、贪污犯罪人的职业或行业特征

近年来,贪污犯罪人领域涉及国家的各行各业。1998年至2003年统计数字表明,国有企业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分别约占每年发生的贪污犯罪总数的66.6%、44.4%、63.6%、69.2%、57.1%、55.5%,国有企业人员贪污犯罪平均约占5年贪污犯罪总数的58.5%左右。而从犯罪人的级别或职务的角度分析,大多数贪污犯罪人的身份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经理、会计、出纳、业务员等;机关、事业单位的犯罪人员大多数是主任、校长、财务处科长、出纳等。对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贪污犯罪现象仍然十分突出。1998年至2003年统计数字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贪污犯罪数量分别约占当年贪污犯罪总数的33.4%、55.6%、36.4%、30.8%、42.9%、44.5%。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贪污犯罪数量平均约占自1998年至2003年贪污犯罪总数的41.5%左右。这也预示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贪污国家公款的现象有上升的趋势。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职责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国家权力和公职权力的滥用和亵渎,是以权谋私、权力腐败的典型表现。

1、贪污犯罪的方法或手段

自1998年至2003年,我院共审结581件贪污犯罪案件,其显著特点: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而且越来越狡诈、诡秘,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我们从立法规定的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贪污犯罪的手段总体上可以归纳以下四种:

(1)、侵吞型贪污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依法管理、经营的公共财产非法私吞为己有的一种占有方式。

①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应交付而不交或者收款不入帐(不记现金收入帐、不记销售收入)而非法占为己有。如犯罪人魏英杰利用担任北京集智医药技术开发公司(无经营药品资格)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代理北京第四制药厂及所属公司进口必妥剂等业务中,六次私自截留销售收入118万余元,并将此款入至其妻为法人代表的海淀区百佳医药咨询有限公司。

②将自己依法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擅自赠与他人或者非法倒卖(倒卖外汇)。犯罪人贾瑞兴利用担任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将本公司一辆价值人民币7.47万元的斯柯达轿车以人民币3.6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子,侵吞差价款3.875万元。

其它侵吞型贪污手段:将自己依法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上交而隐瞒不交,非法占为己有;以倒帐截留方式贪污公款等。          

(2)、窃取型贪污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把自己单独管理、经营或自己与他人共同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典型案件:刘崇岩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犯罪人刘崇岩在畏罪潜逃期间,用其在担任北京市仪器仪表成套经营部会计兼出纳时掌握的该部工资存折,先后提取现金人民币1.5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3)、骗取型贪污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单独管理、经营或自己与他人共同管理、经营或他人与外单位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我院审结的68件贪污案件中,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采取的是骗取型贪污手段。而骗取的手段也是不断翻新,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现将骗取型贪污手段简单概括如下:

①涂改、更换票据,虚报价格、数量。犯罪人阎亮元利用其担任北京城华建设工程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项目副经理,负责碧水庄园二期工程的职务便利,向施工单位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一张,后以支付工程款为名,用该发票从本单位提取现金人民币50万元据为己有,并采取在工程结算书中虚加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数额的手段平帐。

②涂改计算机记帐帐目、销毁支票存根及支票配售记录等手段。犯罪人梁红伙同其朋友张伟,利用梁红担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行政处财务科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支出款项不记帐、销毁支票存根及银行对帐单的手段,使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从其分管的银行帐户中,先后150余次提款、转款共计人民币670万余元。

③伪造工资、资金表等单据虚报冒领。犯罪人王宝秋利用担任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监理部主任、达华公司生态项目监理第2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执行监理任务过程中,采取多列人员工资名单、使用空白发票填写金额虚假报帐等手段,使大量资金沉淀在该部银行帐户内,然后提取现金人民币43.48万余元入到以其家属名义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内,据为己有。

④使用伪造发票、收据平帐,非法占有公款。犯罪人谢马芳利用负责办理为职工购买住房、租赁办公用房的职务便利,先后15次以支付建房集资款、房屋租赁款、维修费等名义,采用假发票或收据报销等虚假手段,将本公司公款人民币共计303万余元非法占有。             

在我院审结的大量贪污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以下贪污犯罪人常用的犯罪手段:帐面增加环节支取公款;骗取或盗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支取公款;采取虚填或伪造发货单、验收单等骗取公共财物;采用“私吃回扣”手段骗取本单位公款;利用职务之便盗用联行密押,转汇公款到自设帐户进行贪污;外勤人员采用涂改、伪造单据报销,骗取差旅费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以下规律:犯罪人使用的贪污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 

(三)、犯罪金额与量刑的关系

总体而言,我院审结的贪污案件平均案值并未明显体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但有的案件涉及犯罪金额却越来越大,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仅1998年以来,就审结百万元以上案件24件,其中千万元以上案件就有6件,而且赃款流向主要集中在从事营利活动和用于挥霍。

1998年至2003年我院每年分别审结12件、9件、11件、13件、14件、9件贪污案件,犯罪金额达百万元以上案件分别约占当年贪污案件总数的41.6%、44.4%、54.5%、30.7%、50%、33.3%,平均约为42.4%;。

司法实践中,我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其整体思路和指导思想是: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可以说,贪污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规律一般是,贪污犯罪金额越高,量刑越重,以求罪责刑相适应,但个案中赃款被追缴多少或贪污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却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举两种情况可以说明上述结论:一是对于贪污案中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或未被司法机关追回的贪污犯罪人,法院量刑时则体现从重处罚的精神。如韩国昌单独或伙同岳喜钦贪污公款高达1412.08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仅追缴部分赃款,导致640余万元损失,后被告人被判处极刑。相反的是,对于贪污案件中虽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而大部分赃款被追回的犯罪人,法院量刑时则体现出一种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比如邓中元、杨石乐贪污公款499万元,案发时赃款被全部追缴,后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年。

为了严厉打击日益严重的贪污犯罪,也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今后我们必须加大对现阶段贪污犯罪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赃款去向不明、赃款被追回极少的犯罪行为人要从重刑罚,核心指导思想是不能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从犯罪经济学角度,只要贪污犯罪的经济、风险、精神成本大大小于潜在的收益时,犯罪人就会 “铤而走险”,以致出现生活中人们常言的“贪官吓不倒”和“前仆后继”的丑恶现象。

(四)、贪污共同犯罪形式

自1998年至2003年,我院审结的68件贪污案件中,属于共同犯罪形式的有11件,占贪污案件总数的16.1%。当然,从每年审结的贪污案件来看,单个自然人犯罪还是占据贪污案件的绝对优势,这可能是由于贪污犯罪手段的秘密性本质所决定的。

1998年至2003年贪污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表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无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国家公款。梁红、张伟贪污一案中,梁红是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行政处财务科会计,张伟是无业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内外勾结且共同犯罪人是夫妻或朋友关系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形式已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尤其值得我们加以重视;第二,国有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国家公款;第三,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与另一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国家公款等。

可以预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社会经济成分的日益多样化,国家工作人员还会不断发生不法私营企业主、个体老板、外商投资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这将会冲击我们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最终危害到国家的政权建设,所以应当加大对贪污犯罪的成因及防止对策的深入研究。

三、贪污犯罪的成因分析

自1998年到2003年,我院审结的68件贪污犯罪案件中,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案件共10件左右,占贪污案件总数的14.7%。审判机关向国有企业等发送司法建议的目的就是为发案单位查找诱发贪污犯罪的因素,并为其提供防范贪污犯罪发生的良策。实践证明,法院的做法已赢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其不但能为国有企业等今后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而且最重要的是其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近年来,我院曾向以下有关单位发送过预防贪污犯罪的司法建议,如海淀区五一小学和海淀区教委、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信息产业部下属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及中国计算机报社、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市京华印刷总厂、教育部办公厅等。从发案单位看,其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领域;从行业分布来看,有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等。这些发案单位,级别大小不一,级别较高的如教育部办公厅等。

贪污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其产生、消长,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根据我院发送的司法建议,并通过对司法建议的总结和分析,我们拟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从根本上,国有企业等领域部分负责人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对其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贪污是党和政府领导或者国家权力推进的经济改革进程的必然副产品,并且其主要是国有企业制度逐步改革的副产品。国有企业领域中贪污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源在于:由于在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的各种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权独揽,企业重大事务包括企业财务,因缺乏企业所有人(国家)的有效监督,缺乏来自国家的宏观控制体系的监督,也缺乏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导致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贪污犯罪的猖獗和蔓延。

其次,国家宏观控制体系的乏力,则导致对高职务的贪污犯罪分子监督不力,在权力与监督的较量中,由于监督者的人财物在各级行政领导机关手里,所以往往较量的结果是权力占上风,这种体制就难以实现法律监督对贪污犯罪的有效控制,而以社会为主体的监督功能在实际工作中更显得苍白无力。从单位内部监督角度分析,长期以来,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虽然都已针对自身的工作范围、对象、特点,尽可能地查找管理工作上存在的容易产生贪污犯罪的漏洞,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定的预防贪污等职务犯罪机制,并产生了一定的预防效果,但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行业和单位利益的不同追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业保护、单位保护主义,使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土壤并没有得到彻底的铲除。某些单位、部门为了自己的小团体利益私设小金库(帐外款),为少数不法人员贪污犯罪留下不可能知情的“缝隙”。我们审结的大量贪污案件已经表明这种条块结合的预防犯罪体制是存在固有的缺陷,这具体体现在:(1)在同一单位内部发生几起贪污犯罪,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已基本失控。两位分别被判处死刑的贪污犯罪人陈锦福、韩国昌,前者是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司资金融通处处长,而后者则是该公司的会计师;(2)、起初很多贪污行为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都不会被人发现、察觉,贪污犯罪人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很容易得逞。谢马芳自1993年3月采用假发票、收据报销的手段,贪污单位公款,但直到1997年2月其贪污公款高达303万元时才被发现,最终导致国家近百万元资产未能追回。对犯罪人而言,案发单位的规章制度、预防贪污犯罪的机制早已形同虚设。实践中又由于行业、部门保护主义的掩护,最终助长了贪污犯罪的泛滥,并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贪污犯罪的诱发与案发单位领导和员工的政治、法制等观念淡薄、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单位资金管理混乱等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上述原因具体表现在:

1、单位领导干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严重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等。许多单位内部普遍存在几年不核对帐目、经手资金缺乏监督等财务管理极不正常的现象,领导对财务部门亦疏于管理。有的单位少数干部只关心领导发给自己多少奖金,而对公有财产的损失不闻不问。

2、单位财务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单位财务人员之间、单位与财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这客观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对单位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不少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的旗号下,形成了“一枝笔”管理制度。

(1)、周幕昌贪污一案中,单位往来资金不直接通过财务及各业务部门,而由犯罪人在内的个人传递,是否交财务或归公用,完全凭少数领导的良心,与公用事业单位应有的财务管理反差极大。

(2)、余文利贪污一案中,由于北京儿童医院领导对财务部门疏于领导及管理,财务部门对使用资金单位缺乏审查及监督,致使余文利能够大肆侵吞公款,最终有近百万元的国有资产不能追回,给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业务员于斌贪污、教育部办公厅财务处会计张立新贪污、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公司既任会计又兼出纳的刘崇岩贪污之所以得逞,都与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有一定的关系。

(3)、陈洪喜贪污一案中,中国诚通集团就存在支票、日常的经费、资金管理把关不严的现象。有的案发单位还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有的截留营业收入搞小金库等。

(4)、财会人员不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为犯罪分子使用虚假发票、收据等犯罪手段实施贪污打开方便之门。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副监狱长赵振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以虚假内容发票在单位财务平帐,就侵吞公款7万元。违反财经制度还表现在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缺乏监督机制,结帐时以现金方式入帐,业务人员不严格按该厂的规章制度办事等情况。

总之,单位内部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腐败分子作案成本低、风险小,且由于贪污手段日益复杂化、隐蔽化,从而导致有关部门查处贪污案件的成本和难度加大,贪污犯罪也得以滋生。

四、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

根据我院审结的贪污犯罪的特点以及原因,为进一步有效地预防贪污犯罪的产生,我们必须采取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治理对策。现主要针对我们提出的犯罪特点、原因拟提出以下两条建议:

(一)、要重点加强(尤其是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制度的创新,有效约束国有工作人员手中权力的滥用。          

大量的贪污案件已证实一个亘古不变的规律:无权力的滥用和异化,就无贪污犯罪。因此,我们要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贪污犯罪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等领域,加快推进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加快推进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保证权力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在进行改革创新过程中,应从工作制度安排、规则设定、具体操作等方面科学设置管理权力,寻求权力集中和分解的最佳平衡,在不影响单位效能建设的前提下,避免某些部门个人权力过分集中、权限过大的现象发生。

正如前述,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的深入改革,贪污犯罪人必然趋于年轻化。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健全科学的用人机制,彻底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等领域中任人唯亲、跑官卖官等腐败现象,进一步完善工作岗位交流、职位公平竞争上岗制度,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贪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鉴于上述条块结合的预防犯罪体制存在固有的缺陷,建议各单位、部门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贪污罪的预防工作,针对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制定防范对策,及时报告和反映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举报贪污犯罪线索;

2、要制定机构的工作规则,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相互联系、协商制度,保证成员单位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本单位工作环节上的预防措施;

3、从根本上,各单位、部门之间要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将预防贪污犯罪工作贯穿于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中去,并将此项工作与党政领导的“责、权、利”考核相互挂钩,充分激发各单位党政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和对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要健全各项具体管理制度(重点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贪污犯罪的漏洞。

在各项改革的进程中,由于新旧体制交替,旧体制的影响力还没有完全消除,新体制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管理体制存在较多漏洞。其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经济经营活动;二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产权不清晰。因此,现阶段各单位、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贪污犯罪的漏洞,真正做到职责明确,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1、1998年至2003年我院审结贪污犯罪的统计数字表明,贪污犯罪人的学历大多是大专,一般文化专业知识水平较高。但是,实践中犯罪人却表现出较低的职业操守水平,在金钱面前即使具有多年党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生价值观也出现了严重扭曲的丑恶现象。为此,当务之急,今后各单位、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经常督促检查,做到警钟长鸣;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保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法制及廉政教育等。加强思想政治、法制以及廉政教育的目的,以求能达到每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不想去犯罪的理想结果。

2、要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管理原则并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就要健全凭证审核制度、经常性核对制度、建立预先连续编号制度、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3、要坚持领导审批制度、定期对帐制度和帐目公开制度。要分散一些管理者的权力,实行会计委派制等。会计是监督、制约领导正确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上述会计制度的落实,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利用收款不入帐、支出款项不记帐、销毁支票存根等犯罪手段大肆作案侵吞公款,另一方面则加大犯罪人作案的成本,也可帮助人们及时发现贪污犯罪行为,彻底解决犯罪人作案长达几年不会被发现的奇怪问题。

4、要认真落实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审计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有的责任心不强,最终所招致的后果则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为此,要加强国家的宏观控制和企业内部的监督,发挥外、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尤其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及时审核单位财务帐目,预防和制止贪污罪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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