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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设立的价值

日期:2015-12-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提高,中国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越来越多的公民倾向采用诉诸司法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在“诉讼爆炸”时期,小额诉讼是实现案件分流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利于节约我国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涉及民生小额标的的案件快速、高效、公正的审理。本文对小额诉讼适用进行具体剖析,指出小额诉讼在实施过程中的优势,以及面临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改革举措。

【关键词】:小额诉讼 成本 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章简易程序我第157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上述两条款粗略确定了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框架。笔者对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作如下分析。

一、小额诉讼的特点

小额诉讼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性质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较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官只能运用简易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期限短,必须在30日内审结;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小额诉讼设立的价值

1、降低诉讼成本。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灵活的起诉方式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直接诉至法院,避免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诉讼成本。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相对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更为低廉。

2、节约司法资源。小额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判组织简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小额诉讼案件可由书记员或法院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先行处理此类案件。这减少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处理方面。

3、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更为灵活,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的限制。当事人双方未商定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以准许。庭审程序更为简洁,与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阶段不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可以同时进行。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步骤。小额诉讼审限较短,故在举证、庭审阶段相对简化,涉及小额诉讼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这些规定有利于小额诉讼的高效及时的处理。

4、有效防止当事人滥诉。有些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考虑,虽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滥用诉权,接到判决后提起上诉。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没有上诉权利。这有效遏制败诉一方的滥诉行为,减轻上级法院的案件压力。

三、小额诉讼的理论基础

1、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我国民诉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此处的平等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诉权是一样的,平等不能将当事人诉权保护一刀切,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所分配的司法资源是一样的。每个案件都有其特点,类型、难易程度、诉讼标的、当事人数量等等因素,因此要根据案件的特性进行程序上的分流处理和相应司法资源的分配,这样才能使案件处理过程中达到真正意义的平等,让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接近公平、正义。小额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标的较小,当其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投入时,往往会选择放弃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诉讼平等原则。小额诉讼是将标的较小的案件分流,运用更为简化、便捷的程序处理案件。这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引导更多的当事人通过高效、便捷的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疑难、复杂等案件,从而真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平等。

2、诉的利益是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依据。国家作为诉讼制度的提供者,对哪些民事纠纷可进行司法救济,进入司法程序后面临何种审查力度要考虑到国家的利益。同时,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必然要充分回应当事人利益诉求,民事诉讼的结果是既要保证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救济保障其权利实现,又要禁止其滥用司法资源,避免增加社会成本,即尽可能运用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达到案件处理结果利益最大化。小额诉讼的运作过程中实际涉及了参与各方的利益。以诉的利益角度为视角来看,小额诉讼权衡了原告、被告及法院三方面的利益。从国家角度讲,在诉讼爆炸时代,要实现案件高效、快速的审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权威。从当事人角度讲,要达到案件的公平、正义、高效的审理结果,必须要放弃一些程序上的利益。因此小额诉讼的提出是满足诉讼参与各方利益的结果。

四、小额诉讼制度的缺陷。

1、小额诉讼程序确定仅仅以立案标的为依据,而忽略了案件的具体类型、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的因素。这种简单的一刀切并不利于案件的分流。有的案件标的很小,但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如果这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会增加了法院办案压力,不利于案件全面处理。

2、小额诉讼程序强制启动。对于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款规定实际上是将此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对程序上选择的权利。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意思自治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原则。小额诉讼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程序选择的能力。

3、小额诉讼对法官的压力过大。小额诉讼案件必须在30日内审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额诉讼案件标的虽小,但是在程序上和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样,也要面临立案、送达、开庭、判决等一系列流程,虽然小额诉讼的流程相对简化,但在30日内审结完毕,法官的办案压力也是相当大的。

4、小额诉讼的救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小额诉讼把效率置于更为优先考虑的地位,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并非都是正确的,当判决确有问题时,如果仅仅通过再审的途径实现错案救济,反而会增加诉累。

五、对小额诉讼的思考

无论是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代法治社会禁止私权力救济的情势下,应该提供给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处理纠纷的程序。小额诉讼在我国实施是必然的,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目前摆在小额诉讼程序面前两大难题,“标的较小”和“一审终审”, 简言之,因为案件标的小,才会适用一审终审,这两方面也是小额诉讼区别简易程序的特色。笔者认为,在确定小额诉讼的进入门槛不能单单以诉讼标的这单一的标准作为依据,下列类型案件应当从小额诉讼程序中剖除: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的;3、在本区影响较大的;4、法院认为不宜适适用小额诉讼的其他案件。

对不服小额诉讼判决救济方面,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赋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作者:刘学学 朱卫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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