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起诉

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

日期:2015-12-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

问:2014年6月10日,熙熙的父亲石头因帮人做工被高压线触电死亡。2014年9月4日,熙熙出生。在熙熙出生之前,熙熙的奶奶、妈妈和哥哥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志雄、海英应负35%的赔偿责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死者石头自负35%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志雄、海英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2015年6月29日,熙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志雄、海英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法院审理结案,生效判决也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志雄、海英的赔偿义务已经完成。现原告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熙熙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

答:“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再作同一的诉讼请求。“再理”是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本案中,原告为熙熙,与上次的原告不是同一人,即本案为新的原告,不属于同一当事人;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再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不是同一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会受理。理由如下: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

作者:昌婵 廖文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