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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日期:2016-02-06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该承诺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复函⊙考虑代替还款

案情简介:2006年,空调公司为主张对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电器厂拖欠的货款2100万余元,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报告。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转股份公司总经理张某处理,张某向空调公司出具复函称“请贵公司相信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信誉,如果电器厂确实无能力全部还欠款,对其不能归还的货款,我公司可以考虑代替其对贵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出具的复函足以使空调公司产生信赖利益,相信其会依复函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且电器厂系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出具复函的目的是为了对电器厂拖欠空调公司货款的偿还问题作出债务安排,股份公司对电器厂不能偿还的货款,应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承诺足以使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一般担保,作出承诺的公司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还款的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号“某空调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案”,见《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杭州杭星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物资配套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20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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