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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案例

日期:2016-02-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91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案例

有私营公司设立基本信息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报案记录、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后,公司股东能否诉诸司法途径解散公司?司法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应当满足那些条件?

[要点提示]:原告王X与第三人许XX、黄XX、王亚X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原告占36%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因经营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协议解决,后发展到股东之间抢夺公章,发生肢体冲突,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原告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仍无法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案情]:

原告王X,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负责人。

第三人许XX,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第三人黄XX,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第三人王亚X,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东浮镇X村X社X号。

原告王X诉称,原告与许XX、黄XX、王亚X同为A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原告与其他股东发生严重冲突,无法达成协议,后发展到股东之间抢夺公章,双方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解决,但双方的冲突仍无法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原告发现原址公司已不存在,公司的财物也不知去向,原告因此以被盗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并对于组建公司的出资等等问题分别提起诉讼对簿公堂。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均未能解决公司僵局。请求判令散被告A公司。

被告A公司未到庭。

第三人许XX述称,其不同意解散公司,公司有些客户的合作协议还没有履行完毕,大部分股东反对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将面临员工和债权债务如何解决的问题。

第三人黄XX未到庭。

第三人王亚X述称,其也不同意解散公司,其已于2006年8至9月间退出公司,只是未办手续,公司是否存在合作协议或债权债务,并不清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王X与第三人许XX、第三人黄XX、第三人王亚X同为被告A公司股东,分别占有公司股份:36%、38%、13%、13%。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原告与其他股东发生了严重冲突,无法协商一致,之后发展到股东许XX与法定代表人王X之间抢夺公章,双方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解决,但双方的冲突仍无法调和。原告虽为法定代表人,但长时间未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公司的财物也不知去向,原告因此以被盗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另对于组建公司的出资等等问题分别提起诉讼。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均未能解决公司僵局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以上事实,有私营公司设立基本信息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报案记录、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在公司设立中虚假出资是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王某与朋友想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但王某和朋友一时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于是王某找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出资证明,公司成立后被人举报,最后王某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以罚金。

【构成犯罪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点评】

设立公司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在当前具有普遍性,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或者认为法不责众,但在实践中上海的周某某、沈阳的杨某都被法院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尽量规避这种犯罪。同时律师提示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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