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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专栏简介

清算义务人

  • 公司清算程序中“已知债权人”的识别和通知
    日期:2023-10-13 点击:19次

    公司清算程序中“已知债权人”的识别和通知“已知债权人”是公司清算组应掌握其主体身份、交易信息并留有有效通讯地址的债权人,与清算中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一般应识别为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清算时是否已届履行期,或债权金额是否确定,均不影响认定已知债权人的身份。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个别通知。清算组未进行书面个别通知,导致已知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23-07-20 点击:37次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清算义务人应对欺诈注销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日期:2023-07-20 点击:42次

    清算义务人应对欺诈注销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属于欺诈注销,构成侵权,侵权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6-23 点击:60次

    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未对已知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办理注销登记,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使得债权人丧失了在公司注销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外,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清算材料中,仅有清算组成员签字的注销清算报告,未见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材料的,属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在此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在注销清算报告中签订清洁条款的,应就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工商局依职权主动注销,债权人该向谁主张债权?
    日期:2023-06-16 点击:150次

    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工商局依职权主动注销,债权人该向谁主张债权?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注销登记,股东等作为公司法定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后果承担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对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避免被追责的建议
    日期:2023-06-16 点击:97次

    对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避免被追责的建议在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股东主要负有补缴出资义务、承担无法清算的后果;法定代表人需主要承担配合清算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

  •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法律风险
    日期:2023-04-14 点击:105次

    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清算组在公司解散时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其成员应当赔偿因此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 “跑腿”的清算组成员是否要担责?
    日期:2023-03-10 点击:101次

    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后,债权人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追究清算组成员清算赔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非股东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违法清算赔偿责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本案所涉清算组成员,身份为非股东,是股东的私人司机,公司实际未进行清算,其职责仅为办理注销“跑腿”,该成员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值得探讨。

  • 清算组成员仅履行事务性工作 不应对外承担清算不当法律责任
    日期:2022-12-14 点击:119次

    清算组成员仅履行事务性工作 不应对外承担清算不当法律责任自行清算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如何构成,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清算组成员并不局限于公司股东。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公司员工并非法定清算组成员,至多是参与清算的人员或清算组工作人员,对清算结果不应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本院经辨析考量,在本案中采纳后一种裁判观点。

  • 执照吊销怠于清算 股东对外应否担责
    日期:2022-11-26 点击:96次

    执照吊销怠于清算 股东对外应否担责本案中,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季某和郑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在该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明显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然,结合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且无法认定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两名股东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倘若认为季某、郑某不会主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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