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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刑民”交叉案件主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6-04-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民”交叉案件主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旦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相应借款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相应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种做法,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利。

《新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在该条中,明确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对于担保人,由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对于该精神,以往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在最高院公报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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