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认定建筑领域项目经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中的主体身份?
答:项目经理的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设立的企业内部承包人员,也包括挂靠、非法转包等情形下的项目实际负责人;有的与建筑施工企业先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补签了劳动合同,有的根本没签订劳动合同,能否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既要作形式审查,又要作实质判断,不宜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对项目经理的主体身份问题,可按以下几个原则加以把握 :
(1)对于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情形,由于二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项目经理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且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施工,符合职务类犯罪的主体要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
(2)对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挂靠、非法转包情形,对项目经理的主体身份问题,可以按“授权型项目经理”和“非授权型项目经理”作进一步区分。所谓授权型项目经理,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出具任命文件、介绍信、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方式,赋予与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权限,建筑施工企业愿意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授权型项目经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所谓非授权型项目经理,指与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既没有内部承包协议、任命书等文件,也不存在其他足以证明其已获建筑施工企业明确授权的情况,项目经理对外擅自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从事相关行为的情形,非授权型项目经理不宜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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