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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指南

日期:2016-04-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98次 [字体: ] 背景色:        

调查取证指南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分为两类,企业基本情况(外档)和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内档)。

1、外档主要包括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对于企业外档查询,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到基本的信息,个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也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2、内档包括:

(1)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2)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3)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4)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5)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对于企业内档查询,需委托律师进行,由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证申请查询。“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的查询,律师须另持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或调查令。

二、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根据《行政诉讼法》授权,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调查银行账户信息主要依靠法院来进行(诉讼案件),这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注意银行通知被调查人

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时,一般申请调查方的律师会陪同,在调查时我们需注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本单位利益,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造成被调查人存款被转移。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明确拒绝,并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罚款或拘留)。

2、注意查询方法

对于执行案件,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有按照被执行人姓名查询以后再按身份证号码核对、确认方能避免被执行人有存款却因未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登记为十五位身份证号码而没有查询到存款的情况出现。

在财产保全中只能靠当事人提供银行账户线索,有了银行账户线索才能申请法院调查被调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3、注意各类银行账户

查询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金融机构从为客户保密的角度出发,或者为了取悦大客户,一般是不情愿向法院提供查询信息的。在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法院人员提供被调查人活期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4、留意空头账户

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虽然法院冻结的民事裁定书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也会知晓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但不能排除该账户将来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建议,即使是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尽可能的进行冻结。

5、留意账户存取明细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写明申请法院打印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因为法院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不涉及取款的历史记录,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

当然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还有一些自查的方法,比如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

实践中,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途径、聘请商务调查公司调查的途径,但因此类途径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通过这些途径调查。

三、股票账户信息查询

1、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两个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

2、根据资金对账单查找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

3、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该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调查取证,打印所有的股票交易明细及银证出(入)资金。

调查取证前与目标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联系,问清楚除了律师证、调查令是否就可以调查取证,有些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还需要提供介绍信和律师本人身份证原件。问清楚是否需要2名律师前往。

四、房产信息查询

1、查询房屋产权信息

房屋坐落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持公民身份证原件,即可到房产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可查到以下10类登记簿信息:房屋、土地、异议、房地产抵押、预购房屋及抵押、建设工程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利限制、地役权、文件。

2、查询房屋购置情况

当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时,当事人查询配偶在本地或外地的购房情况。

(1)当事人只知道配偶购买房屋的小区或楼盘的名称,不清楚具体坐落位置(门牌号码)。

在不想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私下通过所知小区或楼盘的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询问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缺乏具体的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调查函)到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调查,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不一定会配合。

如上述途径无法得知房屋的坐落位置,则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进行调查。一般对于法院的调查令,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在清楚房屋的具体坐落后,即可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具体信息。

(2)当事人不清楚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

我国目前还不可以通过提供被查询人的名字而得知被查询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信息(以人查房),只可以通过提供不动产的具体位置而查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房查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尝试从配偶资金流向上着手,如配偶的账户上每个月都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其缴纳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费用;配偶的账户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支出,那有可能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

五、婚姻档案信息查询

1、婚姻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查询自己的婚姻档案,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实践中,查询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不一,有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函)、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即可;有的需提供委托人(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律师执业证;有的需提供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调查协助函(调查令)、律师执业证;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5、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六、出入境记录查询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出入境记录查询分为因私查询和因公查询:

因私查询,仅限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查询出入境记录必须本人到场,不接受委托查询。

因公查询,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如想查询诉讼案件中对方的出入境记录,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调取出入境记录。

七、电话详单信息查询

对本人电话详单的查询,可以到电信运营商的营业厅或网上营业厅查看打印。

对诉讼中有关当事人的电话详单查询,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到电信运营商处调取被调查人电话详单时,电信运营商也不一定会配合,已经有多起电信运营商拒绝向法院提供电话详单而受到法院罚款的案例。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查询

需要申请法院到税务机关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如法院出具协助调查令给律师,则律师也可持该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税务机关调查,但有的税务机关不一定会配合。

九、户籍人口信息查询

针对户籍人口信息的查询,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不一。

就上海市范围内,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规定,律师因执业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我们建议同时带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十、涉案当事人病历信息查询

涉案当事人的病历信息一般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上海部分医院接待律师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院调查令查看、摘抄病历信息,但拒绝复印、拍照,且摘抄的病历信息上医院不会做出任何签署证明。以该途径取得的病历信息有得到法院认可的案例。

十一、机动车档案信息查询

到上海市车辆管理机构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需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宾馆住宿信息、航班信息、火车订票信息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诉讼案件中,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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